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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算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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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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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尔。开平幂者,

方百之面十;开立幂者,方千之面十。据定法已有成方之幂,故复除当以千为百,

折下一等也。〕

以三乘所得数,置中行。

〔设三廉之定长。〕

复借一算,置下行。

〔欲以为隅方。立方等未有定数,且置一算定其位。〕

步之,中超一,下超二等。

〔上方法,长自乘而一折,中廉法,但有长,故降一等;下隅法,无面长,

故又降一等也。〕

复置议,以一乘中,

〔为三廉备幂也。〕

再乘下,

〔令隅自乘,为方幂也。〕

皆副以加定法。以定法除。

〔三面、三廉、一隅皆已有幂,以上议命之而除,去三幂之厚也。〕

除已,倍下,并中,从定法。

〔凡再以中、三以下,加定法者,三廉各当以两面之幂连于两方之面,一隅

连于三廉之端,以待复除也。言不尽意,解此要当以棋,乃得明耳。〕

复除,折下如前。开之不尽者,亦为不可开。

〔术亦有以定法命分者,不如故幂开方,以微数为分也。〕

若积有分者,通分内子为定实。定实乃开之。讫,开其母以报除。

〔淳风等按:分母可开者,并通之积先合三母。既开之后一母尚存,故开分

母,求一母,为法,以报除也。〕

若母不可开者,又以母再乘定实,乃开之。讫,令如母而一。

〔淳风等按:分母不可开者,本一母也。又以母再乘之,令合三母。既开之

后,一母犹存,故令一母而一,得全面也。

按:“开立方”知,立方适等,求其一面之数。“借一算,步之,超二等”

者,但立方求积,方再自乘,就积开之,故超二等,言千之面十,言百万之面百。

“议所得,以再乘所借算为法,而以除”知,求为方幂,以议命之而除,则立方

等也。“除已,三之为定法”,为积未尽,当复更除,故豫张三面已定方幂为定

法。“复除,折而下”知,三面方幂皆已有自乘之数,须得折、议定其厚薄。据

开平方,百之面十,其开立方,即千之面十。而定法已有成方之幂,故复除之者,

当以千为百,折下一等。“以三乘所得数,置中行”者,设三廉之定长。“复借

一算,置下行”者,欲以为隅方,立方等未有数,且置一算定其位也。“步之,

中超一,下超二”者,上方法长自乘而一折,中廉法但有长,故降一等,下隅法

无面长,故又降一等。“复置议,以一乘中”者,为三廉备幂。“再乘下”,当

令隅自乘为方幂。“皆副以加定法,以定法除者,三面、三廉、一隅皆已有幂,

以上议命之而除,去三幂之厚。“除已,倍下、并中,从定法”者,三廉各当以

两面之幂连于两方之面,一隅连于三廉之端,以待复除。其开之不尽者,折下如

前,开方,即合所问。“有分者,通分内子开之。讫,开其母以报除”,“可开

者,并通之积,先合三母;既开之后,一母尚存,故开分母”者,“求一母为法,

以报除。”“若母不可开者,又以母再乘定实,乃开之。讫,令如母而一”,分

母不可开者,本一母,又以母再乘,令合三母,既开之后,亦一母尚存。故令如

母而一,得全面也。〕

今有积四千五百尺。

〔亦谓立方之尺也。〕

问为立圆径几何?答曰:二十尺。

〔依密率,立圆径二十尺,计积四千一百九十尺二十一分尺之一十。〕

又有积一万六千四百四十八亿六千六百四十三万七千五百尺。问为立圆径几

何?答曰:一万四千三百尺。

〔依密率,为径一万四千六百四十三尺四分尺之三。〕

开立圆术曰:置积尺数,以十六乘之,九而一,所得,开立方除之,即立

圆径。

〔立圆,即丸也。为术者,盖依周三径一之率。令圆幂居方幂四分之三,圆

囷居立方亦四分之三。更令圆囷为方率十二,为丸率九,丸居圆囷又四分之三也。

置四分自乘得十六,三分自乘得九,故丸居立方十六分之九也。故以十六乘积,

九而一,得立方之积。丸径与立方等,故开立方而除,得径也。然此意非也。何

以验之?取立方棋八枚,皆令立方一寸,积之为立方二寸。规之为圆囷,径二寸,

高二寸。又复横因之,则其形有似牟合方盖矣。八棋皆似阳马,圆然也。按:合

盖者,方率也,丸居其中,即圆率也。推此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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