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他依言先翻道第十页,却见那篇文字讲的是作者拜访十余位曾经去契丹贸易的商
后所听到的讲闻。文中大都是些契丹百姓平常的生活细节,而其中有一段,被
用醒目的朱笔圈出。他轻声念道:“近常有高丽客商至,言南朝法禁
严,一
婢价至一二十万。”一面不解地望了范纯仁一眼。
“所谓法禁
严,当是指熙宁十四年后,朝廷颁布的三条主
敕令。”范纯仁解释道,“主
殴
婢死,以凡
论;彻底停止籍没犯
家属为
婢;广州等地富
所蓄鬼
,责令限期释还,逾期以卖良为贱论。”
石越这才恍然大悟。
其实这三条敕令,石越背后推动之功,亦绝不可没。
历史上,宋代
婢地位提高,是一个渐进的果成,其中甚至出现过反复,比如在当时,主
杀害有过五年以上主仆关系的
婢,最重的处罚不过是流刑。虽然这比汉唐已经是极大进步,但较之南宋中后期主
杀害
婢必须抵命,
婢的地位还显得过于低下。而其时籍没犯
家属为
婢的事虽然大幅减少,却还依然存在,这个弊政一直道南宋初年以后,才彻底取消。石越一直暗中致力于推动从法律上给予雇佣
婢彻底的“良
”地位,虽然阻力重重,但这两条敕令的颁布,却无疑已是意义重大的变化。当时法律已经准许
婢与良
通婚,而且社会上亦以雇佣
婢为主,所谓卖身为
为婢,都有一定时限,已经更近似于一种劳动力的买卖;而
婢死在主家,官府也必须进行调查……加上这两条敕令,可以说
婢之地位,终于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
至于范纯仁所说的第三条敕令,却正是范纯仁本
的杰作。宋代广州富
蓄黑
,是早已有之之事,当时广
称为“鬼
”,至熙宁间海外贸易繁荣,从广州至南海,蓄鬼
更是蔚然成风。宋朝法律严禁
买卖,尤其是卖良为贱,最严厉者将被判处死刑,所以当时曾布才闹出这么大风波来。但当时南海地区急缺劳动力,
买卖屡禁不绝,地方官员便也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广州一些富商尤其骄奢,对本国雇佣
婢,他们还有所忌惮,对鬼
却是毫无
道可言。这条敕令便是由一起殴
致死的案件而引发的,一富商无故打死家中鬼
,贿赂地方官后,竟被判无罪。当时范纯仁还在吏部,他的一个学生在广州某县做主簿,听闻此事,便写信给他鸣不平。范纯仁勃然大怒,立即具章弹劾,皇帝令大理寺按问。当时“主
殴
致死以凡
例”的敕令尚未颁布,大理寺便定了个无故杀
的罪名,拟了流刑。但范纯仁却不肯善罢甘休,再三上疏,要追究卖良为贱之罪。最终大理寺说他不过,定了那富商死刑。并因此颁布敕令,无论鬼
原本是良籍还是贱籍,因其国绝远,难以验问,故都视为良籍。凡过去蓄鬼
之商
,一律赦免其罪;而要雇佣鬼
,也必须重新签订契约,与宋朝之雇佣
婢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此敕一出,南海地区天高皇帝远,还可以缓缓拖拖,但对广州等地的富商来说,却是绝大的打击。当时雇佣一个
婢,以五年为期,价格平均大约在两三百贯。而鬼
力气很大,
活更是一个
抵两个
,改为雇佣的话,不仅以前买
的钱打了水漂,平均每年六十贯的雇佣费用,即使不发月钱,至少也要管吃管住。这蓄
的成本一下子就变得高昂起来。
明白了这些原委,范纯仁用红笔全出来的这段文字,就很容易理解了——这一定是南海的海商开始钻法律孔子,打起了辽国
婢的主意。无论范纯仁所说的三条敕令也罢,还是许多有贯保护
婢的法令也罢,主要保护的,是雇佣
婢,这在大宋而言,亦是最主要的
婢。但同时宋朝也存在极少数贱籍
婢——即是罪犯活罪犯家属、战俘等被籍没为
,这些贱
婢地位远低于雇佣
婢,也很难改身自己的身份,更加不会有雇佣期限之说。虽然这种
婢在宋朝极少,但在北方的辽国却多的是,而更重要的是——宋朝是承认辽国的契约文书的!
所以,从这“近常有高丽客商至,言南朝法禁
严,一
婢价至一二十万”短短二十四字中,便透露出很多事实。一定是有高丽商
到辽国买这种贱籍
婢,然后转卖给宋
!辽
将一个
婢以一二百足贯卖给高丽商
,当然认为非常昂贵,要知道如今一匹马也不过二三十贯!但高丽海商将之转手卖给宋
,从南海劳动力紧缺的现状来看,即使卖到四五百贯甚至更多,也没什么好奇怪的。一艘大船载几百
婢不成问题,一趟下来,仅单程卖
婢,就可以获利近十万贯!
“这可真是一本万利的好买卖!”石越不由得冷笑道。
但范纯仁并没有表示愤怒之意,只是淡淡说道:“子明且再看看第二十五页。”
石越迅速如言翻到第二十五页,原来这一篇文章,却是介绍辽国与国中阻卜等部族关系的。范纯仁也用朱笔圈出了好几处文字,石越仔细读去,全是有关辽军征伐这些部族后所掳掠
的记录。其中有一处尤为醒目,范纯仁用朱笔圈了后,又在旁边特意加了朱点,这段文字记录的是几个商
在熙宁十七年的见闻——两只辽军为了争夺俘虏,竟差点内讧!
石越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