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子危险驾驶罪的案子开庭了,而钱琳琳老公曹月山合同诈骗的案子(二审),法院却始终未通知开庭时间。
上午九点方轶来到县法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钱老爷子案子的男法官是个胖子,大脸,一双眼看起来囧囧有,肥大的法官袍穿在身上恰到好处的挡住了他肥胖的身躯。
坐在公诉
席位上的检察员是方轶的老熟
,宋检察员,他还是老样子,一脸的倔强。
前面的程序走完后,中年
法官敲响法槌后,被告
孙连鹏被押进了法庭。坐在被告席上的钱老爷子
有些不太好,看了一眼方轶,低下
沉默不语,等待审判。
……胖法官看向公诉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
宣读起诉书。”
宋检察员拿起起诉书:“被告
钱连元,男,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
钱连元涉嫌危险驾驶罪,于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
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
告知被告
有权委托辩护
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
九时许,被告
钱连元饮酒后持b2驾驶证驾驶无号“雷”牌四
电动车,在去清水河钓鱼路上,行驶至3km+2m路段时,与沿该路段同向行驶的魏天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
钱连元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
通事故。
后经县公安局
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
钱连元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二零一三年三月八
,经天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
驾驶的无号“雷”牌四
电动车是纯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被告
血
中乙醇含量为9mg/00ml。
被告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车辆及酒
度鉴定报告;
二、被告
的供述;
三、
警制作的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
钱连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
钱连元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完毕。”
“被告
,刚才公诉
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胖法官看向钱连元。
“听清楚了,我有异议,我认为我驾驶的根本不是机动车,我没有犯罪。”钱连元态度坚决道。
钱老爷子话一出
,宋检察员猛地抬起
看向他:搞什么啊!之前讯问时不是说认罪认罚嘛,怎么突然改
了?不讲武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