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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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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5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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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子危险驾驶罪的案子开庭了,而钱琳琳老公曹月山合同诈骗的案子(二审),法院却始终未通知开庭时间。

上午九点方轶来到县法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钱老爷子案子的男法官是个胖子,大脸,一双眼看起来囧囧有,肥大的法官袍穿在身上恰到好处的挡住了他肥胖的身躯。

坐在公诉席位上的检察员是方轶的老熟,宋检察员,他还是老样子,一脸的倔强。

前面的程序走完后,中年法官敲响法槌后,被告孙连鹏被押进了法庭。坐在被告席上的钱老爷子有些不太好,看了一眼方轶,低下沉默不语,等待审判。

……胖法官看向公诉:“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宣读起诉书。”

宋检察员拿起起诉书:“被告钱连元,男,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钱连元涉嫌危险驾驶罪,于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九时许,被告钱连元饮酒后持b2驾驶证驾驶无号“雷”牌四电动车,在去清水河钓鱼路上,行驶至3km+2m路段时,与沿该路段同向行驶的魏天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钱连元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通事故。

后经县公安局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钱连元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二零一三年三月八,经天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驾驶的无号“雷”牌四电动车是纯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被告中乙醇含量为9mg/00ml。

被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车辆及酒度鉴定报告;

二、被告的供述;

三、警制作的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钱连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钱连元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完毕。”

“被告,刚才公诉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胖法官看向钱连元。

“听清楚了,我有异议,我认为我驾驶的根本不是机动车,我没有犯罪。”钱连元态度坚决道。

钱老爷子话一出,宋检察员猛地抬起看向他:搞什么啊!之前讯问时不是说认罪认罚嘛,怎么突然改了?不讲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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