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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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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6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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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车位的现状是‘车库均处于使用状态’。

被上诉已经明知案涉车位在小区业主的占有使用之下,车位上有他权利的可能,却未进一步调查了解车位是否已经出卖或者是否有其他权利,以至本案上诉与被上诉的权利产生冲突,可见主要原因在于被上诉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四、被上诉主张上诉在签订《车位认购书》时知道案涉车位上曾经设定了抵押权,因而存在过错,这是错误的。

上诉认为,在其购买车位时确实存有案外的抵押权,但该抵押权与被上诉的抵押权并无关联,且在被上诉设定抵押权之前已经注销,因此被上诉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综上,虽然被上诉在本案涉及的车位上设定有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的效力,但上诉在车位被抵押之前已经实际占有该车位,并支付全部价款,对未办理产权登记无过错。被上诉在后设定抵押权时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因此,上诉对本案涉及的车位享有排除被上诉抵押权的执行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陈述完毕。”方轶道。

刚才在法官问老律师问题时,方轶一直没闲着,他手中的笔唰唰的写个不停,手指都痛了,他在根据庭审况修改陈述意见,几张4纸被他写的满满的,这才有了最后的陈述。

“上诉,庭下提一份代理意见。”男法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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