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律师本色

关灯
护眼
律师本色 第73节
书签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书架
最新网址:ltxsba.me

对上诉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检察员和辩护、被上诉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审判长。

“没有新证据提。”双方道。

这个案子检察院和方轶都对案件的事实没有什么疑问,被上诉袁伟对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双方的争议点在量刑和法律适用上。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发言。”审判长面无表的说道。

方轶看了一眼对面的检察员,重戏就要开场了,现在才是本案的关键。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我们认为,袁伟构成诈骗罪,虽然与被害达成和解协议,但是仅赔偿了被害部分款项,并获得谅解,该等行为属于可以酌从轻处罚的况,被上诉袁伟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只是对刑事诉讼相关程序进行解释,不能根据该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直接对被告减轻处罚。如要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须报最高民法院核准。

发言完毕。”男检察员道。

第章 早知今何必当初

“被上诉袁伟可以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同意一审判决。”袁伟毕竟没经历过这样的事,被押上法庭时脑中一片空白。

“现在由被上诉袁伟的辩护发言。”审判长道。

“辩护认为,一审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妥当。理由如下:

被上诉袁伟通过近亲属与被害达成退赔协议,并获得被害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上述条款只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的处理,并且明确要求必须即时履行。因此,我们认为本案被上诉与被害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虽然未即时履行,但并不妨碍适用“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即可以适用上述解释的第五百零五条。

另外,根据《最高民法院、最高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袁伟诈骗数额不足十万元。

在本省相关司法机关未对数额做相关规定的况下,从有利于被上诉袁伟出发,本案诈骗数额应当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一审判决的一年六个月的刑期恰当,不存在错误。

完毕。”方轶道。

虽然他本不太认可和解协议的分期履行,但是现实中确实有些法院对此认可,本着当事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方轶将这个观点也写在了上面。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的辩护,我们认为《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仅仅是对刑事诉讼程序方面进行的解释,不能用程序法直接代替刑法,对于减刑的适用应报最高民法院核准。

另外,虽然本省未对诈骗公私财务进行特殊规定,但是根据《最高民法院、最高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可以在3万元至0万元之间调整,确定最低额。根据本案的况,我们认为不宜将最低数额调整为十万元。

从惩戒犯罪的角度出发,被上述诈骗金额应被认为数额巨大,不应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完毕。”男检察员道。

“辩护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此时的审判长让感觉有点坐山观虎斗的感觉,辩论阶段事实上就是如此,在双方的辩论中,法官会参考双方的辩论况,综合全案对上诉的事由进行分析判断。

“针对检察员的发言,辩护的意见如下:

一、在刑事诉讼法当中确立刑事和解制度,是在程序法中嵌了实体规范,因此刑事诉讼法虽然是程序法,但其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均具有实体上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意思,可体现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地址发布邮箱:Ltxsba@gmail.com 发送任意邮件即可!

书签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