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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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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7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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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电瓶,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其在被保安拦截时,为抗拒抓捕,用拳殴打被害并致被害轻微伤,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对此辩护没有异议。

但是上诉的行为应属于抢劫未遂,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对抢劫未遂的形未进行考虑,因此辩护认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

鉴于上述的家属已经对被害进行了赔偿,而且上诉属于初犯,有认罪、悔罪的节,且属于抢劫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建议对上诉沈虎减轻处罚,处一年有期徒刑,请法院依法改判。完毕。”方轶道。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方轶建议判处沈虎一年有期徒刑,已经低于法定最低刑(三年)了,属于减轻处罚。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沈虎构成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的全部诉讼请求。”检察员道。

第35章 改判!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提出的抢劫未遂的形,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本案属于转化型抢劫罪,而在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过程中,只存在此罪向彼罪转与不转的问题,只要上诉沈虎的行为满足转化的条件,即构成抢劫罪,应当一律为抢劫既遂。换句话说,只要上诉沈虎实施了力或者以力相威胁,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后,即是既遂。根本不存在未遂的形。”检察员铿锵有力道。

“下面由上诉沈虎的辩护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撩起大眼皮,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也是抢劫罪,其犯罪形态也应按照一般抢劫罪的犯罪形态来认定,因此和一般抢劫罪一样也应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形态。理由如下:

一、转化型抢劫罪在理论上存在未遂与既遂之分

本案中,由于上诉沈虎已实行了盗窃等行为,且具备当场实施力或以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造成保安轻微伤),显然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此,本案不存在犯罪预备形态。

但是转化型抢劫罪从基本犯罪行为(盗窃行为)到实施新行为(力拒捕),再到新行为完成(转化为抢劫后得手),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也就使犯罪中止或未遂的存在具有了现实可能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

抢劫罪区分既遂和未遂,是为了识别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的大小,进而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在犯罪质转化前一般只具有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因而主观恶程度相对较小。如果对转化型犯罪不加区分,均认定为既遂,极有可能导致量刑偏重,违背罪刑相适的原则。

本案中,上诉虽然造成了被害轻微伤,但未取得财物,按照一般抢劫罪的量刑标准,上诉应属于未遂。

若只因沈虎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而不加区分地认定为抢劫既遂,其量刑显然要比一般的抢劫罪还重,很明显罪刑不相适应。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仅规定了罪名的转化。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仅仅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力或者以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仅仅是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标志,并未否认既遂、未遂形态的划分,也没有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统一为犯罪既遂。

辩护认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与犯罪的形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转化行为只是导致整个行为质的改变,即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但不能阻却抢劫罪既遂、未遂形态的划分。因此,在确定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后,仍然需要对转化后的抢劫罪的未遂和既遂进行区分。

四、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未遂标准

辩护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的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使用力、胁迫手段的先后,转化型抢劫罪占财在先,而使用力在后,一般抢劫罪是使用力在前,占财在后,两者在犯罪构成上并无实质区别。

根据《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论是劫取财物还是造成他轻伤以上后果,均属抢劫既遂。

对于转化型抢劫罪,认定既遂的标准应与上述标准一致,而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属于未遂。

本案中,上诉沈虎先盗窃了价值民币一百五十元的电瓶,为抗拒抓捕而实施力造成保安轻微伤,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上诉虽然已经将电瓶取下放在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上,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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