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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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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7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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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指手画脚的,当然邀请其他讨论案子是另一回事,周律师怕方轶误认为他要手此案,实际上他只是想弄明白自己的判断错在何处。

“有句罗马法谚:‘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说的直白点就是,行为得被害承诺而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不具备法益侵害,由此被害的同意可以阻却行为的不法。

在法理上,被害自愿的放弃自身法益,请求或允许他侵害其法益,法律应尊重被害的自我决定,没有必要再去保护被放弃的法益。”方轶道。

“嗯,这个我明白,我就是依照这个理论对案件进行的判断。”周律师点道。

他虽然不是科班出身,但是自从做律师后还是很与时俱进的,书没少买,也没少读,所以方轶说的这些理论他也知道,只不过不系统,都是自学的。因为律师年长,实践经验丰富,所以绝大部分问题他都可以凭着经验摆平。

其实了一辈子法律工作的律师能通一两门法律就已经很不错了,完全可以养家糊,甚至赚大钱。门门都通是不可能的,律师也没那个经历。

而大部分律师的现状却是,问什么都知道,但哪一门都不,也就是俗称的万金油律师(其实这也不能怪律师,因为案源问题,很多律师没有专业化的机会,出来混总要先解决温饱问题),再加上运气不佳,一辈子可能都只能在糊与小康之间晃

“但是就承诺者处分权限而言,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通说认为被害对身体健康法益有一定的自由处分权,但对生命法益却无处分权限,即被害对自己生命法益的承诺无效。

也就是说,即便陈青青得到了被害许万年侵害其生命法益之承诺,也不能阻却其行为的不法。

这也是相约自杀中,如果其中一方受托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罪论处的法律理论依据。”方轶解释道。

之前面对陈大兴,方轶不敢说的太过理论,因为当事听不懂,但是现在面对周律师,他完全不用顾忌这些。

“我觉得这个案子符合被害自陷风险。”方轶接着道。

“被害自陷风险?怎么说?”周律师看向方轶。

别看方轶比他年龄小,但是方轶的学识和在本地的名气绝对甩出周律师几条街,只不过方轶暂时还没有意识到这些而已。

“从理论上讲,被害自陷风险一般表现为三种形:

一、被害自设危险。直白点说就是,危险来自被害自身,是被害自己造成的,虽然被害明知其行为会危害自己,但仍实施该行为,进而给自己造成危害。比如自杀行为。

二、被害主导危险行为。被害主导危险的发生,但行为的行为与被害的侵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比如刚才说的相约自杀。

三、他主导危险行为。危险来自于行为(他),被害认识到或同意该危险行为,但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比如本案。

所以我认为,被害知道被告陈青青持刀在手,对他构成威胁,在这一危险状态下,被害仍向陈青青靠近,显然被害明知危险但仍然愿意自陷风险。

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将被害的行为视为其放弃生命的有效承诺,即不可认为是其自残、自伤、致死行为。

在本案中,在被害自陷风险的况下,我认为被害对危害结果仍持轻信能避免的态度。至少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自残、自伤、自杀的事实。所以我无法为被告陈青青做无罪辩护,只能做罪轻辩护。”方轶解释道。

“嗯,我懂了。谢谢您,方律师。有空我请您喝一杯。”周律师微笑道。

对于同样的法律问题,不同律师的看法不同,这本就是很正常的事,就拿这个案子来说,即便法院的法官估计也会有不同的裁判意见,这可能跟一个的经验和学习经历有关。

周律师离开后,方轶提起包准备回住处,路过律师助理的工位时,见周颖还在忙,便道:“小周还没走啊!”

“没,明天一早有五位律师要过来拿诉讼手续,我跟小田给他们准备下。方律师,你又加班了?”周颖一脸疲惫道。

第397章 理想很丰满 现实很骨

周颖和田欣是诉讼部的两位律师助理,平时负责在业务群里发布案件信息,协助律师签约,准备委托手续等工作,工作内容比较琐碎。

民事案件的委托手续相对来说比价简单,千篇一律,只分法和非法的委托手续,但是刑事案件则不一样,委托手续有多种。

侦查阶段所用文书、审查起诉阶段所用文书、审判阶段所用文书各有不同,很多律师都分不大清楚,更别提非法律了。

如果起个大早去看守所会见,结果被警察通知带错了手续,不让会见,你说尴尬不尴尬,窝火不窝火。要是被当事知道了,指不定心里怎么骂律师废物呢,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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