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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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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8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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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做的,并不是赵云一个主导的,希望法官在量刑时有所考虑。

“强制执行所得的款项怎么分配?”方轶问道。

“我跟魏大友协商的是,如果能拿回二十四万九千元,那么四万九千元归他,二十万归我。如果拿不到这么多,我就按照比例,将四万九千元对应的部分给他。”赵云道。

“审判长,辩护问完了。”方轶道。

举证质证环节,赵云对公诉机关提的证据都认可,没有什么可辩解的。那些证据不是出自虚假诉讼案的案卷材料,就是出自强制执行案卷,要不就是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供述,而且魏三儿(魏大友)的供和赵云的大差不大,相互印证,他不认都不行。

方轶也觉得这些证据没有什么可说的,所以对本案的证据都认可。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赵云指使魏大友作伪证,虚构借款债务,并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致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构成妨害作证罪,并属于‘节严重’,我们建议对被告赵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完毕。”中年检察员道。

“被告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对公诉的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都认可,但是我的本意只是想拿回魏大友欠的钱,并没有损害魏大友的权益,也没有损害其他合法债权权益的想法。我认罪认罚,请法院依法从轻对我进行处罚。”赵云道。

“被告赵云的辩护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认为,被告赵云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其行为不构成‘节严重’,应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被告赵云为实现其债权而实施虚假诉讼,指使本案另一被告魏大友伪造证据,并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妨害了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其诉讼标的数额巨大(二十四万九千元),并导致民法院做出错误裁判,已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构成妨害作证罪。对此辩护没有异议。

但是被告赵云在虚假诉讼中所主张的二十四万九千元中,有二十万元属于其合法债权,虚构的债权部分仅四万九千元,在民事诉讼中夸大债权的事时有发生,其行为社会危害较小。

而且被告赵云的虚假诉讼行为未给虚假诉讼案的相关利害关系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因此,辩护认为,被告赵云,不构成‘节严重’。

综上,辩护认为对被告赵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较恰当,请法院依法支持辩护的辩护意见。完毕。”方轶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针对辩护的辩护意见,我们回应如下:

虽然被告在虚假诉讼中主张的债权中只有四万九千元是虚构债权,但是其指使魏大友伪造证据,导致法院做出错误的裁决,客观上妨害了司法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严重妨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赵云构成妨害作证罪,且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建议对其处四年有期徒刑。完毕。”中年检察员道。

此时,案件的争议点已经出来了,对于案件事实部分,控辩双方都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量刑。

“辩护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根据最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在为实施虚假诉讼而实施妨害作证活动的案件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价犯罪的严重程度:

一、被告的行为动机

即行为主观上是出于非法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的目的,还是出于非法占有他合法财产的目的。在前一种况下,行为的目的并没有错,错的是手段,而在后一种况下,行为目的和手段都是错的,违法程度显然大于前者。

本案中,被告魏大友本来欠赵云近二十万元,在虚假诉讼中,赵云主张的金额仅比其合法债权增加了四万九千元。

鉴于夸大经济损失、增加民事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符合常。所以辩护认为,被告赵云是出于非法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的目的而实施的指使魏大友伪造证据,进而实施的虚假诉讼。违法程度不同于一般案件,社会危害较小。

二、虚假诉讼的标的数额

虚假诉讼的标的数额,也就是被告赵云希望达到的犯罪目的,诉讼标的数额越大,行为给他财产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或者损失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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