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律师本色

关灯
护眼
律师本色 第197节
书签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书架
最新网址:ltxsba.me

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定罪处罚。

《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聚众斗殴行为经常造成他重伤或者死亡,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聚众斗殴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的力程度和危险程度上是一致的。

本案孙仲指使被害聚众持球棍和刀具等杀伤力很大的工具进行斗殴,一进门便打伤三,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其他严重危及身安全的力犯罪’。

二、吴文的行为具有防卫质。

虽然养生馆与孙仲的足疗馆,存在生意上的竞争关系,但养生馆没有斗殴的故意。通过公诉的监控录像可知,本案打斗的起因系孙仲一方挑起,打斗的地点也是在养身馆内,所以双方的攻防关系非常明了。

孙仲纠集被害冲进养身馆,聚众斗殴,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吴文是在毫无防备的况下进行的正当防卫,因此吴文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三、吴文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被害的共同侵害行为,严重危及养生馆内工作员的身安全,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被害比吴文要强壮的多,而且手中有刀,一直在追砍被告吴文,其行为足以危害到被告及养生馆内员工的身安全。

吴文在被追砍过程中,为保护自己和本店员的身安全,迫不得已拿起地上的球棍进行反击,造成被害死亡的结果,被告吴文的行为并未超出必要的防卫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辩护认为,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吴文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文无罪。完毕。”方轶道。

“公诉可以回应辩护的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针对辩护的辩护,我们回应如下:

根据监控录像可知,孙仲及被害养生馆后是以打砸物品为主,并不存在杀、抢劫、强、绑架等犯罪行为,养生馆内员工也仅仅是受到了轻微伤,并不致命,也不存在重伤,他们的行为更符合寻隙滋事的特征。

我们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造成他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否则不能成立特殊防卫。因此,本案被告吴文应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检察员争辩道。

“被告吴文的辩护可以对公诉的意见进行回应。”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认为,在判断被害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身安全的力犯罪”时,除了此前辩护提到的判断标准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是身安全,即危及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财产权利等其他权利不包括在内,这是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的一个重要区别。

本案中,养生馆不仅财产权被侵害,工作员的身安全也受到了侵害,除了被告外,有三名员工受到轻微伤。若不是警察来的及时,会有更多的员工受伤。由此可见,被害的行为已经危及到了身安全。

第二,不法行为具有,且应达到犯罪的程度。

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列举的杀、抢劫、强、绑架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应包括以此种力行为作为手段,而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害球棍和刀具对养生馆进行打砸,被害在追砍被告的过程中,其行为已侵害到了被告身安全,而且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被害对被告的追砍行为甚是凶狠,如果仅仅是为了震慑被告,根本不用如此狠厉,其目的很明显就是要给被告造成重大伤害,其行为具有。如果不及时制止后果不堪设想。

第三,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一般来讲,构成特殊防卫需要有可能达到造成他重伤或死亡的后果。但是行为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造成实际伤害后果,不必然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行为对他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也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本案中,被告赤手空拳,而被害手持西瓜刀,在被追砍过程中,被告身安全已经受到了严重威胁,存在被重伤甚至死亡的可能,特殊防卫的意义在于防止严重的身安全问题的发生,当然不能等到伤害结果出现才能防卫,只要存在严重伤害的可能,被告就可以针对被害的攻击行为实施特殊防卫。

案发时被害手中的西瓜刀被打落,但其并未逃走,反而冲上来想要抢夺球棍,如果被害得手,很可能给被告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

由此可见,被害的行为对被告吴文的身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威胁,吴文的行为可以构成特殊防

地址发布邮箱:Ltxsba@gmail.com 发送任意邮件即可!

书签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