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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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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3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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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吴珊珊为达到羞辱被害的目的,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捆绑和侮辱),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有可能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根据《刑法》规定,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在相互牵连的两个罪名(非法拘禁罪和侮辱罪)法定刑相同的况下,辩护认为应根据被告的行为目的定罪量刑。

被告后,将全身赤的被害拖往客厅捆绑,后在邻居的多次劝说下,才让被害穿上衣服,在此过程中被告扬言要让被害没脸见,并且要将被害拉到小区门让大家看。

由此可见,被告是通过捆绑行为达到侮辱被害的目的,捆绑只是实现侮辱的力手段,侮辱才是被告的目的。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二、参照《最高民检察院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最高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均规定,国家机关工作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的,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才能立案。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的捆绑行为仅仅持续了不到二个小时,辩护认为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普通非法拘禁罪中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无明确规定的况下,对待普通的标准不应比上述规定中的二十四小时标准更严格。因此,辩护认为,被告捆绑被害的时间较短,不够成非法拘禁罪。

综上所述,辩护认为,考虑到本案的起因,被告的行为应定为侮辱罪。另外,鉴于被害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无前科,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处以拘役五个月的处罚。完毕。”方轶道。

(最高民法院、最高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力”的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法发〔20〕号)第六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上述意见是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而制定的,从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上看,明显要严于之前发布的两个规定,感兴趣的书友可以查下相关规定)

……

“……请法警把被告吴珊珊带上法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吴珊珊在捉中,以力手段,用绳索强行将全身赤的被害捆绑于客厅,并让九名群众围观。其主观方面具有贬低、损害他格,坏他名誉的目的,客观方面公然使用力和言语进行侮辱,侵犯了公民的格和名誉权利,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

被告吴珊珊在实施侮辱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又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属牵连犯罪。本案中,侮辱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同等轻重,考虑到被告的犯罪目的在于侮辱他,故对各被告应以侮辱罪定罪论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吴珊珊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当,应予变更。

鉴于被害亦有一定过错,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吴珊珊犯侮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审判长宣判道。

县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方轶预期的相差不大,方轶总算是松了一气。

第50章 葩案子

开庭前最后一次会见时,方轶曾向吴珊珊说过,这个案子他会尽量为她争取拘役,但是有可能法院会判她有期徒刑,让她心里有个准备,现在法院判了她六个月的拘役,目前吴珊珊已经被羁押了三个来月,再在看守所羁押两个多月就可以回家了,也算是达到了预期。

旁听席上的吴国栋对这个判决结果还算满意,他知道自己儿犯了法,想不被判刑是不可能的,好在不久之后儿就可以出来了。他的心里踏实了不少。

宣判后,方轶又去看守所会见了吴珊珊,她表示接受判决,不想再折腾了。几后,刑事判决书发了下来,此后检察机关未提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然这都是后话。

从法院回来后,周颖将整理好的案卷搬进了方轶的办公室,然后皱着眉问道:“方律师,我向您请教个法律问题。”

她进门时,方轶正在端着茶杯喝茶,放下茶杯后,他微笑道:“你说。”

“侮辱罪不是告诉的才处理吗?没有被害的告诉,不应该处理。庭审中咱们没提,公诉和法官也没说这事。为啥法院就判了?”周颖不解的问道。

“来,你把《刑法》第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看一下。”说着方轶将一本已经被他翻烂了的《刑法》扔给了周颖。

周颖接过来后,开始翻阅。

“你说的没错,侮辱罪属于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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