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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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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5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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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决,在此况下,本案并非没有一点机会,你回查下司法解释。下午咱们去检察院阅完卷再说。”

接下来的几天,方轶和周颖一直忙于丁全的案子,为开庭做准备。

第534章 索要非法债务构成什么罪?

在十月一放假的前一周的周三,中院对丁全绑架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丁全的小姨金燕和他媳小娟坐在旁听席上,紧张的听着检察员宣读起诉书。

“……本院认为,被告丁全在购买被害周旺的汽修厂权过程中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所付定金应归周旺所有。

被告丁全绑架他,索要此款,属于绑架勒索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审判会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坐在公诉席首位的男检察员道。

“被告丁全,刚才公诉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有何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我确实抢了周旺的孙子,但他欠我二十万,我是为了要那二十万元才把小孩弄走的,不是绑架,所以我对指控的罪名不认可。”丁全道。

他已经豁出去了,反正家里该安排的都安排好了。

“公诉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检察员看向丁全道:“被告丁全,你之前认识被害周旺吗?”

“不认识。”丁全道。

“你怎么知道被害出售汽修厂权的?”检察员问道。

“我是听别说的,后来我去找他谈买权的事,我们双方签了买卖合同。”丁全道。

“签订权买卖合同后,你有付过钱吗?”检察员问道。

“付过,我先支付了十万元定金。后来我去找他商量延期付款的事,又给了他十万元权转让款。”丁全道。

“后来你们双方是否办理了权转让手续?”检察员问道。

“没有。我没钱支付剩下的权转让款,他后来把权卖给别了。”丁全道。

“后来你是怎么处理的?关于之前支付的那二十万元。”检察员问道。

“我去找周旺协商,想把钱要回来,但是他不给我。”丁全道。

“他不给你钱的理由是什么?”检察员问道。

“他说我违约了,定金不退。后来我找了中间赵宝从中说和,他同意退我十万元。”丁全道。

“被害周旺把十万元退给你了吗?”检察员问道。

“没退给我,周旺把钱退给了中间赵宝。我是在绑走周旺孙子后才知道的。”丁全道。

“你为什么要绑走被害周旺的孙子?”检察员问道。

“因为我想要回之前支付的二十万元,周旺不给我。”丁全道。

“后来周旺给你钱了吗?在你绑了他孙子后。”检察员问道。

“给了,因为有十万元他支付给了赵宝,所以后来我只要了十万元就把他孙子放了。”丁全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被告的辩护可以向被告发问?”审判长道。

“被告丁全,你是否曾向法院起诉被害,索要之前已经支付给被害的二十万元?”方轶问道。

“没有起诉。”丁全道。

“你绑了被害的孙子,为什么要二十万元?为什么不要三十万或者五十万?”方轶之所以这么问,是想让法官加对“绑架”索要款项的数额与之前丁全支付给被害款项数额之间的关系。

“因为我只给了周旺二十万,其中十万是定金,剩下的十万是权转让款。”丁全道。

“审判长,辩护问完了。”方轶看向审判长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认为,被告丁全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丁全在履行权买卖合同中,违约在先,无权索回定金,被告索要的二十万元中部分款项并非合法债权,带有勒索的意思,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绑架的质并非权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而是没有任何过错的相对的孙子。

综上,公诉认为,被告绑架他,索要非法债权,属于绑架勒索行为,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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