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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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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5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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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你做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叫了虎子和二楞来酒店帮我捉。后来我们叫开了门,看到我媳和那男的……,我打了那男的。”史凌道。

“被害是什么反应?”检察员问道。

“他提出给我钱,让我放过他。”史凌道。

“他要给你多少钱?”检察员问道。

“五万!”史凌道。

“你同意了?”检察员问道。

“没有。我觉得太少,跟他要了十万元。他手里没有那么多钱,打电话找朋友借了十万元,我让虎子去拿的。”史凌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上诉史凌的辩护发问。”审判长道。

“上诉史凌,你进酒店的房间后,是怎么想的。”方轶问道。

“我当时看到我妻子蒋雨在外面偷男,气的我直发抖,我打了那男的一顿,想着等回家后再跟她谈后面的事,毕竟家丑不可外扬。”史凌道。

“当对方提出给你钱,让你放过他的时候,你是怎么想的?”方轶问道。

“我当时就想,他勾引我媳做那事,给钱补偿我是应该的。”史凌道。

“被害向朋友借款给你补偿,是谁提出来的?”方轶问道。

“是对方提出来的。他答应给我十万元,但是他包里没有钱,他说找朋友借。”史凌道。

“是谁给他朋友打电话,说的借钱的事?”方轶问道。

“是他自己打的电话,我们不认识他朋友,从到尾都是他在联系他朋友借钱。”史凌道。

“被害的朋友不认识虎子,为什么会把钱给虎子?”方轶问道。

“他打电话告诉他朋友,说一会儿有个朋友去拿钱,并把虎子的模样和穿着告诉他朋友。结果虎子只拿到了五万元,我就被警察抓了。”史凌道。

“被害提出给钱后,你有没有再打他?”方轶问道。

“没有,都谈好了,我怎么可能再打他。”史凌道。

“为什么当时你不放被害走?”方轶问道。

“因为当时虎子去拿钱还没有回来。我不知道他是不是在骗我。”史凌道。

“审判长,辩护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上诉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回答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发言。”审判长道。

“我认为我不构成抢劫罪……”史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他把之前在看守所想好的话说了一遍。

第552章 里外不是

“上诉史凌的辩护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认为,上诉史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手段,强行向被害索要十万元,实得五万元,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均可以采用威胁的手段非法占有他的财物。但在抢劫过程中所实施的威胁的当场和取得财物的当场是敲诈勒索所不具备的。

一、威胁的当场

、抢劫罪是行为直接对被抢劫实施力手段劫财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是面对面的,也可以是非面对面的,比如电话,微信等。

本案中,上诉史凌以被害与蒋雨存在不正当男关系为由,对被害进行要挟,勒索钱财,虽然属于面对面的威胁,但属于事出有因,且未采用力劫财的手段。

2、抢劫罪是以当场取得被害的财物为目标,所以为排除被害可能的反抗,行为必须以直接侵犯被害身的力相威胁,威被害当场出财物。

而敲诈勒索的威胁则多是以毁名誉、揭发隐私等对被害进行要挟。即便存在力威胁,其威胁要实施的力一般也不是直接对被害,而是针对被害的亲友,以便达到对被害进行要挟的目的。敲诈勒索的威胁或要挟不具有即时,一般都是恐吓被害将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实施某种行为。

本案中,上诉在勒索钱财过程中,并未对被害身施加力。而且在案证据显示,是被害自己害怕出轨的事被上诉公之于众,所以才提出的给予上诉一定的经济补偿。

3、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实施的急迫,被害除当场付财产外,没有考虑、选择的时间余地。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不如抢劫罪急迫,被害在决定是否付财物上,仍有一定的考虑和选择的余地。

本案中,被害提出向上诉支付钱财,以解决出轨之事,上诉同意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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