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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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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6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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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有半个多小时,我记不太清了。『地址发布邮箱 ltxsba @ gmail.com』”华潇道。

“你在实施亲密动作,意图发生关系前,是否征求过被害的意见?”方轶问道。

“一开始没有征求她的意见,她有点抗拒,当时我停手了,我问她为什么,她说怕有过来。

后来我跟她说,上面没有,下面的也不会上来,之后她没有点,也没有反对。”华潇道。

“从你们认识到发生关系,期间你有没有殴打、辱骂、威胁或者恐吓被害?”方轶问道。

“没有,绝对没有,我们都是自愿的。”华潇道。

“审判长,辩护问完了。”方轶问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公诉举证。”审判长道。

“审判长,本院提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到案经过、证董夏的证言、被害陈述、被告供述、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夜店监控录像……”

第5章 这茶感觉不太对呀!

在质证过程中,方轶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只对证证言提出了异议。证董夏系听被害说有她,并未实际看到,因此方轶认为,证董夏的证词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对其所说不予认可。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发言。”审判长道。

“……被告华潇将被害冯艳云按在走道墙壁上,强行对其x侵,在此过程中,被害用手推搡。就在被害冯艳云挣脱开被告,准备离开之际,被告再次将其按在墙上,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违背意志,强行与发生x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以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建议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五年。完毕。”检察员道。

“被告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当时被害只是轻轻推了我一把,她挣脱我的双手后并未急于离开,我再次要求与她发生关系时,她并未反对。我们是自愿发生关系的,我不构成犯罪,请法院依法裁判,还我公道……”华潇道。

“被告的辩护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认为,本案中,被告华潇没有使用力、威胁或其它手段,违背被害意愿强行与被害发生x关系,因此被告不构成强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华潇不存在违背意志发生x关系的况。

第一,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夜店安全出并未封闭,是开放的,经常有在楼梯吸烟,或者通过安全出去地下停车场。在被告和被害发生关系期间,如被害呼救,是不可能没有知道的。由此可知,在双方发生关系期间,被害并未呼救。

第二,被告和被害在案发当晚均有饮酒,但根据公诉提供的监控录像可知,二在走出夜店安全出时,其行为一切正常,并未表现出醉酒的状态,根据被告和被害的陈述可知,二虽有饮酒,但并未出现醉酒状态。

第三,被告和被害在安全出外的楼梯转角处呆了约半个小时,在发生关系前,被告与被害就存在亲密动作,被害虽有拒绝,但未作明显反抗,事后亦接受了被告的行为。「请记住邮箱:ltxsba @ Gmail.com 无法打开网站可发任意内容找回最新地址」由此可见,被告并未违背意愿,强行与被害发生关系。

第四,在两采用背立式的方式发生关系期间,被害并未用言语表示拒绝,也没有求饶、谩骂,更没有采用呼救等方式反抗。被害的行为反映了其内心意愿,结合双方的姿势(背立式)如被害不配合,被告是不可能与其发生关系的。

二、报警并非被害的真实意愿。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后,被害身上有手机,但是其却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回到夜店后,其朋友董夏听闻被害被强后报的警。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报警是被害的真实意愿。

综上,从案发现场况,案发时被告和被害的言行和姿势等来看,在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使用了力、威胁等手段,与被害发生关系。辩护认为,被告与被害系自愿发生关系,被告不构成强罪。完毕。”方轶道。

“公诉可以回应辩护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的辩护,我们认为,被害尚未年满十八周岁,其对x的认知能力较差,不具有辨别是非、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其受到被告的引诱与其发生关系,并非其自愿行为,被告构成强罪。”检察员道。

“辩护可以回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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