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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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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8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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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让他跟我去自家超市弄点钱,他也没多问就同意了。龙腾小说 ltxsba @ gmail.com进了超市后,我让他在窗望风,我进休息室看到了唐明……”唐仁国用手臂擦了下眼泪说道。

“后来呢?你和被害唐明在屋里打起来,江三复是怎么做的?”方轶问道。

“他跑进门时,唐明已经躺在床上不动了。后来我让他帮忙在屋里翻钱。再后来我把翻到的钱给了他一万,我们两个就分开了,再没联系过。”唐仁国眼恍惚的说道。

“你进休息室后,见到唐明时,是怎么想的?”方轶问道。

“我就想要点钱,给更好,不给……”可能是意识到了什么,唐仁国的话说到一半停住了。

“如果要不到钱,你怎么办?”方轶追问道。

“那就抢。”片刻后,唐仁国眼飘忽不定的说道。

“审判长,辩护问完了。”方轶看着审判长说道。

第0章 多了一丝莫名的沉重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公诉、辩护和被告有新证据需要提吗?”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道。

“下面先由公诉出示证据。”审判长道。

检察员提的证据目录和相关证据,方轶之前已经看过,他对在案证据均认可,被告对证据也没有异议。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认为,被告唐仁国与被害唐明系父子关系,被告抢劫的对象是唐明夫妻的家庭共有财产。

根据《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为个使用,以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被告唐仁国在抢劫自家钱财过程中,持械行凶杀,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罪(未遂)。

鉴于被告未遂,致重伤,给被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我们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检察员说完后,放下了手中的4纸。

坐在旁听席上的唐明听完检察员的发言,并没有感到特别解气,眼中的喜悦也仅仅维持了那么一刹那,喜悦过后心中反而多了一丝莫名的沉重。

贾宗霞的反应与他不一样,听过检察员的量刑建议后,她的心猛地揪了一下,眼中充满了担忧之色,双手紧紧的攥着椅子扶手,身体略微有些发颤。

按照庭审程序,接下来是被告自行辩护,被告唐仁国没有再哭泣,他的自行辩护更像是在叙事,做过的事他都认,但他认为自己被抓时是去派出所投案自首,恳求法院从宽处罚。

“被告的辩护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认为,被告唐仁国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罪,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唐仁国抢劫家庭共有财产,构成抢劫罪

根据《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唆或者伙同他采取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号),行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反抗而故意杀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地址发布页邮箱: ltxsba @ gmail.com 』行为实施抢劫后,为灭而故意杀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辩护认为,唐仁国已满十八周岁,是成年,有独立生活能力,但由于被害与被告未分家析产,唐仁国作为与唐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也曾对家庭收有贡献,因此家庭财产应认定为被告唐仁国与父母的共同共有财产。不应认定为唐明夫妻的共同财产。

本案中,被告唐仁国伙同江三复(黄毛)到自家经营的超市搞钱,在实施搞钱(抢劫)过程中,被告将被害打成重伤,其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搞钱。

从被告准备去自家超市搞钱,到后来重伤被害后,抢劫家庭共有钱财的前后行为可以看出,被告的目的在于抢劫自家超市,而不是为了杀,殴打被害只是为了方便实施抢劫行为。

被告的行为符合《最高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和《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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