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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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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9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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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和充电器装兜里。

周得明见阎少兴得手,心中高兴,突然发现被窝里的佘清云的脖子上带着一条金项链,于是一把抢了过来,又把她手上一枚金戒指抢到了手中(后经公安机关核查,金戒指和金项链价值民币三千余元)。

之后,阎少兴见佘清云没有其他财物,便与周得明用眼流了下,最后阎少兴心紧张的,拿着杀猪刀来到炕,周得明用手按住佘清云的,后者预感到不妙,挣扎着大叫起来,阎少兴手一哆嗦只割下了她右耳朵的一半(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

阎少兴二怕左邻右舍来把自己堵在屋里,急忙逃离了现场。村主任得知宋家被抢后,立刻打电话报了警。

此后,周得明和阎少兴在销赃时被发现报警,随后二被抓,阎少兴将宋大春咬了出来。

下午一点多时,周颖再次来到了方轶的办公室,伍庆辉跟个跟虫似的也跟了进来,拿着本和笔,坐在沙发上像是等待上课的小学生一般,非常规矩,但是两只眼睛却偷偷瞄着周颖。

“小周,你把这个案子的物关系图和案发时间轴在白板上写一下。”方轶微笑道。

“好嘞!”周静拿起笔根据案卷材料将案件的时间轴和被告的行为先后顺序画了一个横轴,都标了出来。

“这个案子,你怎么看,先谈谈你的看法。”方轶端着茶杯说道。

“好。”周颖答应一声,打开了笔记本电脑说道:“本案被告一共有三个,周得明、阎少兴还有宋大春。

我认为,周得明和阎少兴构成抢劫罪,而且是户抢劫,在抢劫过程中造成被害重伤,刑期至少在十年以上。

被告宋大春的行为该如何定,我和组里的律师讨论过,目前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宋大春虽明确指使被告阎少兴将佘清云所带回的值钱物品抢走,但他主观上只是想把媳带回来的财物给阎少兴二,作为二的报酬,以此引诱阎少兴二对其妻实施故意伤害,以达到他不让媳出去打工的目的。

抢劫不过是宋大春让阎少兴二制造的假相,为的是防止引起佘清云的怀疑,宋大春主观上并无教唆阎少兴二抢劫的故意。因此,宋大春的行为应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被告宋大春不仅教唆被告阎少兴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而且还教唆阎少兴实施抢劫行为,因此,宋大春不仅构成故意伤害(教唆)罪,同时也构成抢劫(教唆)罪。

您怎么看?”周颖说完,看向方轶,征求他的意见。

“小伍,你怎么看?”方轶突然看向坐在一旁的伍庆辉,而后者正在偷偷看着周颖的背影,心里yy着,被方轶这么一提问,他一脸的懵,根本不知道方轶问的是什么。

“啊!我都成,你们定。”伍庆辉很无脑的回了一句。

周颖一脸无奈的瞥了他一眼。方轶一笑,直接忽视了他的存在。

“所以,现在争议的关键点是:被告宋大春的行为能否构成抢劫罪?对吗?”方轶冲着周颖问道。

“对,还有周得明和阎少兴是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名,还是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其实宋大春的问题解决了,他们二的罪名基本上也就定了。”周颖回复道。

“嗯,首先宋大春在本案中属于教唆犯罪,这一点你没有意见吧?”方轶看向周颖。

“嗯,宋大春教唆他表弟犯罪,属于教唆犯。”周颖点道。

第4章 财物是自家的,能算是抢劫吗?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他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对教唆犯应按其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并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本案中,被告宋大春不仅有教唆被告阎少兴找对佘清云进行故意伤害的行为,而且还教唆阎少兴将佘清云带回的财物抢走。

宋大春的本意是利用后一个抢劫财物的行为来遮掩前面的故意伤害的目的,并将抢得的财物作为阎少兴二对佘清云实施故意伤害犯的报酬,同时制造假相以达到混淆视听,规避佘清云怀疑自己的目的。

从犯罪构成来看,阎少兴二持刀室后,先实施了抢劫财物的行为,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又对被害进行伤害,由此可见,故意伤害行为是在抢劫之后,也就是说阎少兴二对被害实施的伤害并不是为了制服被害实施抢劫,所以后面的伤害行为独立成罪,不是抢劫的加重节。

对于宋大春来说,他客观上既有实际教唆他抢劫的行为(告诉阎少兴二事成之后,被害带回来的财物归二所有),主观上也有教唆他抢劫的故意,符合抢劫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因此,他构成抢劫罪(教唆犯)。

另外,宋大春教唆阎少兴二到自己家中抢劫妻子,被告阎少兴和周得明实际上也确实到宋大春的家里实施了抢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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