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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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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2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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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雷明威胁后,随身携带凶器(弹簧刀),以备不时之需,由此可见,其本身就有斗殴的目的。

在被害徒手对被告进行不法侵害,扇嘴时,被告却直接用刀捅伤被害,双方均系有准备的相互伤害,双方的行为应为斗殴,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鉴于被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公诉建议对被告谈培才处以有期徒刑七年的处罚。完毕。”检察员说道。

……

“被告的辩护发表辩护意见。”在被告发表完自行辩护意见后,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认为,本案被告谈培才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由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被告谈培才在下班的路上,突然遭到被害卫润泉殴打,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告掏出弹簧刀刺伤被害卫润泉,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但鉴于被害卫润泉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被告身安全,而被告谈培才却使用弹簧刀进行防卫,并致被害卫润泉重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属于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属于防卫过当,辩护建议对被告适用缓刑。”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公诉可以回应辩护的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公诉席。

审判长听过双方的意见后,认为双方对被告的罪名没有争议,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上,有必要再让双方发表下意见。

第72章 小绵羊

“针对辩护的辩护,公诉发表的观点如下:

一、被告与被害之间的斗殴属于互殴。

被告谈培才在得知覃雷明要找弄他后,应当向公司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以平息事态,或退让回避,而谈培才不但不报告,反而积极准备工具,说明他不惧怕威胁,有一种“逞能”心态——‘你敢找弄我,我就弄你们’,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因此,其反击行为的质是互殴而非防卫。

二、被告谈培才没有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谈培才被打嘴属于轻微伤害,对其身安全造成的危害并不是重大、紧迫的,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本可以向周围群众呼救或逃跑,但其却立即掏出事先准备的弹簧刀捅对方,并致被害重伤,其行为属‘事前防卫’,不具有防卫质。

综上,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辩护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当被告谈培才受到身威胁后,其随身携带弹簧刀,并不是为了互殴,而是为了自卫。

公诉认为,‘被告不向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反而事先准备工具,说明其主观上有斗殴故意’,辩护认为公诉的上述意见有失偏颇。

第一,被告谈培才在身安全受到威胁后(覃雷明称要找弄他),但尚未实际受到危害前,其准备弹簧刀的行为并不能说明是为了防卫还是为了斗殴,其目的只能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来确定,而不能恣意推测。

根据本案被告谈培才的供述,其准备弹簧刀是为了防卫,如果覃雷明不找弄他,他不会主动去找事对付覃雷明。

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谈培才得知覃雷明扬言要找弄他后,并未找,准备与覃雷明一伙斗殴,他也不知道覃雷明会叫多少,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弄(打)他。

为应对现实的威胁,以防不测,被告事先准备防卫工具,随身携带弹簧刀,不足以表明谈培才具有与对方打架或斗殴的故意。

根据公诉提供的证据材料,谈培才是在下班路上被被害一伙拦住,并拖进小树林进行殴打后,才反击的,而且被告扎了被害一刀后逃走。被告并未主动出击,也未连续反击。

由此可见,被告谈培才准备工具的目的是为了防卫,而不是斗殴。本案现有事实和证据均不能表明谈培才事先准备工具是为了与被害斗殴。

第二,公力救济手段毕竟有限,即使被告事先向公司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本案中,被告谈培才受到的威胁并非确定且重大,对方报复的时间、地点又不确定,在此种形下,公安机关通常多为事后救济(事前根本就没办法管)。被告不被打,公安机关恐怕也莫能助。

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刑法》才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既然法律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权,当其身安全面临威胁时,就应当允许其作必要的防卫准备。

公诉机关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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