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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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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4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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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目的不是为了绑架。

其次,在被害死亡后,被告田立杰以被害被绑架为名,意图索取被害亲属钱款,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条件,属于事后起意,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周颖说道。

“这个案子我认为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没有问题,而且被告犯罪手段残忍,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没有法定从轻节的况下,极有可能会被判死刑。我说下我的想法。

被告田立杰将被害杀死后,以绑架被害为名,向被害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质为目的,使用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田立杰根本没有实施过使被害失去身自由的绑架行为,也没有限制过被害身自由。

被告因办假证的价格同被害产生争执,而杀死被害,显然其行为构成故意杀罪。

被害死后,被告临时起意,以绑架为名索要钱财,但是实际上被告手中已经没有了绑架对象,在没有被绑架况下,无法构成绑架罪。

所以,本案被告田立杰在故意杀后,以绑架为名,勒索钱款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方轶说完后看向众

杜庸思索着方轶的话,沉默不语。

“另外,本案中,被告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在主观方面符合诈骗罪及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田立杰以绑架为名,向被害的家索要钱财。在当时的信息不对称的况下,被害的家极有可能相信被告虚构的被害被绑架的事实,但他们决不会因陷错误认识而‘自愿’地向被告出钱款,即便他们向被告出钱款,那也是因为受到了胁迫,被无奈而为之,不是因被骗而主动资源出钱款,所以我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犯罪手段是对被害实施威胁或要挟,即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等施加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惧,以至于不敢拒绝索取财物的要求。

本案中,被告田立杰在自己的住处将被害杀死后,又通过手机,告知被害丈夫,被害已被绑架,索要钱财,并告知其不能报案,否则撕票。

被害的丈夫为被害的安危而担忧,严重地受到了的强制。被告田立杰虚构绑架事实,胁迫被害丈夫,意在勒索钱财。因此,被告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方轶解释道。

第742章 心已经

“我有个疑问,本案中被告将被害杀死并肢解,毫无疑问被告的行为属于故意杀罪,而且是既遂。那敲诈勒索罪呢,是既遂,还是未遂?”云乔突然看向众,问道。

“我觉得是既遂,因为被告虚构绑架质是事实,索要钱款,其行为已经对被害丈夫造成了强制。

也就是说,被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并给被害的丈夫造成了恐惧,即使未非法占有财产,也应构成既遂。毕竟被告实施了该行为。”周颖想了想,说道。

“我认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和未遂,应以被告是否实际取得他钱财为标准。本案中被告没拿到钱,所以应该是未遂。”杜庸提成了反对意见。

“我同意杜律师的意见。

敲诈勒索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首先应当考虑以财物的付或取得作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关于敲诈勒索罪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在理论界有两种观点,即付说(失控说)和取得说(控制说)。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况下,被害付财物和被告取得财物两个行为是一致的,但现实是复杂的,也存在两个行为不一致的特殊形。

比如,被害按被告的要求将财物付于特定的地点或者特定的,但被告尚未实际取得财物就被警方抓获。

在此种况下,被害付财物和被告取得财物在时间上并不是一致的。但从实质上看,被害已经按照被告指定的地点或进行了付,财物已经脱离被害控制,因此应视为被告实际取得了该财物。

因此,在这种况下,无论是根据付说(失控说)还是根据取得说(控制说),被告的行为都应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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