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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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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6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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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本院认为,……由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其造成危害结果的,也不负刑事责任。更多小说 LTXSFB.cOm

因此,实施的侵害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制止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被告于朝波从被害于朝涛手中夺下木后,虽然被害当时手持砖又欲起身,但由于被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且又未当场击打被告,而被告对被害部连续击打两致其死亡,可见,被告于朝波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伤害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存在自首节,我们建议法院对被告于朝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

“辩护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杜庸。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认为,被告于朝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理由如下:

一、对于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第一,辩护认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虽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将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限定为‘严重危及身安全的力犯罪’。但对一般防卫而言,《刑法》既没有要求是犯罪行为,也没有要求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只要是存在不法侵害,损害了国家、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均可以采取制止行为。

第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的侵害行为,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仍属于不法侵害。

虽然《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并没有免除的民事违法责任。

因为民事违法行为仍属于不法行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实施的侵害行为应属于不法侵害,因此不能完全将其排除在正当防卫的对象之外,对这种不法侵害当然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本案中,被告于朝波在被患病的弟弟于朝涛追打而无力继续奔跑躲避的况下,为使自己的身免受不法侵害而击打于朝涛,是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

第三,被告的正当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所谓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对不法侵害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由于被害系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质的,并且持有木、砖等凶器,对被告而言,具有较大的身危险,被告在被害手中仍持有砖况下,使用夺下的木进行防卫,从防卫手段上讲,与侵害行为是相适应的。

但在被告已将被害按倒在地后,被害对被告身危险已大大减弱,被告使用木两次击打被害的要害部位,并导致被害死亡,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主动将被害送回家救治,其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不大。而且被告作案后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辩护建议对被告适用缓刑。完毕。”杜庸发表辩护意见道。

第799章 第周颖的愤怒

杜庸发表的辩护意见比较客观,因为……不客观也不行,中院的法官不是傻子,一年审的案子比律师办的案子要多的多,所以这种案一看便大概明白是怎么回事。

如果律师发表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做依托,牵强附会,很容易让法官心里产生厌烦绪,认为律师的意见不过尔尔。相反如果律师发表的意见比较中肯,说理比较充分,反而容易让法官多看两眼,对辩护是有利的。01bz.cc

……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进行了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于朝波为了使自己的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械伤害他身体,造成他死亡的后果,属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作案后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于朝波及其辩护辩解称被告用木致死被害不是故意的,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自卫行为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朝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于朝波服判,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然这是后话。

缓刑,不用坐大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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