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本院认为,……由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病
,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其造成危害结果的,也不负刑事责任。更多小说 LTXSFB.cOm
因此,
病
实施的侵害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制止
病
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被告
于朝波从被害
于朝涛手中夺下木
后,虽然被害
当时手持砖
又欲起身,但由于被害
是
病
,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且又未当场击打被告
,而被告
对被害
部连续击打两
致其死亡,可见,被告
于朝波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伤害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
存在自首
节,我们建议法院对被告
于朝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
“辩护
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杜庸。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
认为,被告
于朝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理由如下:
一、对于
病
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
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第一,辩护
认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虽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将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限定为‘严重危及
身安全的
力犯罪’。但对一般防卫而言,《刑法》既没有要求是犯罪行为,也没有要求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只要是存在不法侵害,损害了国家、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均可以采取制止行为。
第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
病
实施的侵害行为,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仍属于不法侵害。
虽然《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病
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并没有免除
病
的民事违法责任。
因为民事违法行为仍属于不法行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病
实施的侵害行为应属于不法侵害,因此不能完全将其排除在正当防卫的对象之外,对这种不法侵害当然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本案中,被告
于朝波在被患
病的弟弟于朝涛追打而无力继续奔跑躲避的
况下,为使自己的
身免受不法侵害而击打于朝涛,是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
第三,被告
的正当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所谓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指正当防卫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对不法侵害
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由于被害
系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
质的
病
,并且持有木
、砖
等凶器,对被告
而言,具有较大的
身危险
,被告
在被害
手中仍持有砖
的
况下,使用夺下的木
进行防卫,从防卫手段上讲,与侵害行为是相适应的。
但在被告
已将被害
按倒在地后,被害
对被告
的
身危险
已大大减弱,被告
使用木
两次击打被害
的要害部位,并导致被害
死亡,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
主动将被害
送回家救治,其主观恶意
较小,社会危害
不大。而且被告
作案后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辩护
建议对被告
适用缓刑。完毕。”杜庸发表辩护意见道。
第799章 第周颖的愤怒
杜庸发表的辩护意见比较客观,因为……不客观也不行,中院的法官不是傻子,一年审的案子比律师办的案子要多的多,所以这种案
一看便大概明白是怎么回事。
如果律师发表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做依托,牵强附会,很容易让法官心里产生厌烦
绪,认为律师的意见不过尔尔。相反如果律师发表的意见比较中肯,说理比较充分,反而容易让法官多看两眼,对辩护是有利的。01bz.cc
……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进行了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
于朝波为了使自己的
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械伤害他
身体,造成他
死亡的后果,属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
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
作案后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
于朝波及其辩护
辩解称被告
用木
致死被害
不是故意的,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自卫行为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
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
适用缓刑。依照《中华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
于朝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于朝波服判,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然这是后话。
缓刑,不用坐大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