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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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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7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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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生产和销售都应属于市场行为,即这种行为应该是一种以市场流通为基础,以实现利润为目标,建立在一定供求关系上的经济活动。

因为只有处于一定市场经济秩序之中的经济行为,才可能违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构成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侵害。”方轶说完,停顿了下。

第23章 一年

方轶接着发表辩护意见:“本案中,楚光先在自己的诊所里按照自己的配方,把一些中药配制成胶囊出售给特定的患者治病,虽然这些胶囊也卖给了患者,但毕竟只是在一个非常小的特定范围内针对前来就诊的特定患者进行的。

被告开出药品是用于诊疗,不是单纯的向社会公开销售行为,其生产、销售的数量、规模和范围都远未达到进药品市场流通领域的程度。

也就是说被告的行为不足以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告的行为不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二、被告根据民间验方和偏方制售药品,不存在主观上生产假药的故意。

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假药而故意生产、销售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不知道或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自己生产、销售的药品是假药,则不构成犯罪故意。

民间验方、偏方是一种流传于民间的药方或治疗方法,它往往具有较为久远的历史传承和较广泛的群众基础,这也是流传至今的原因。

民间验方、偏方,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具有一定的存在基础,很多,无论是行医者还是患者,都存在‘偏方治大病’的想法,都没有把偏方和验方视为假药。

辩护认为,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不能简单地随意动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否则有违刑法的谦抑

本案被告是在医学院校学习期间从一位老教授那里获得的该药方,这种获取途径本身就会使他对该药方的作用产生一定的内心确认。

此后,被告在行医过程中,曾将该药方用于临床,未见不良反应,使其对该药方的疗效更加信不疑。

在被告给被害诊治的过程中,被告也是在用药见效后才加大的剂量,进而导致被害中毒死亡的。

综观全案,被告虽然是在未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况下生产、销售该药的,但其主观上并不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且始终坚信该药不会对被害造成伤害。因此,被告不存在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

三、本案被告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特征,应以该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被告楚光先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基本特征:

首先,楚光先系诊所医师,具有医师的行医资格和执业许可证,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执业的专业医务员,其身份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关于执业医师资格的有关规定,属于医务员。

其次,被告楚光先作为一名医师,在其合法诊疗过程中,没有经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私自配制药品用于诊疗,严重违反医疗规章,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这种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本案中,被告楚光先具有专业医疗知识和丰富的诊疗经验,是一名专业医务员。

他在用药过程中,并不是一开始就让被害服用了大量药物,而是逐步加大用药剂量,说明他对该药的毒副作用有一定了解。

但他在经过长期的临床使用及被害的小剂量试用后,均未见到明显的不良反应,且确有一定疗效,遂对此放松了警惕,轻信该药不会对被害造成伤害,进而加大剂量给被害服用,最终导致其死亡,被告的这种心态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另外,在客观方面,被告楚光先作为个体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并在此过程中,给被害使用没有经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私自配制的药品,造成了患者死亡,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在客观方面也完全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特征。

综上所述,辩护认为,本案被告楚光先的行为应构成医疗事故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投案自首,并对被害家属进行了赔偿,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完毕。”

方轶这么建议刑期是与楚华和其母亲商量过的,被告楚光先违规使用民间药方对患者进行诊治,最终导致患者死亡,这是事实,建议法院判处被告拘役显然不太现实,所以最后建议刑期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

庭审完成后,很快审判长进行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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