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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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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8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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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广达心中有事,不吐不快,便将同事的事大概讲述了一遍。

孟广达的同事名叫唐昌时,五个月前有个当事来他所在的律所咨询问题,当时是唐昌时接待的。

当事咨询的案子是个强案,案比较简单,被告庄振威约见同城网友(十六周岁),两约在酒吧见面,而后庄振威将网友灌醉实施了强。公安机关将被告庄振威抓获归案。

庄振威的父亲庄立来到律所,咨询唐昌时,问他有没有路子把捞出来,唐昌时说没有,他确实没有这个路子。庄立立刻起身,准备离开去找其他律师。

唐昌时已经一个多月没接到案子了,眼见着有当事上门怎么能轻易放过,虽然刑事案子他不熟,但是办法还是挺多了。

他立刻拉住了庄立,告诉他其实他儿子的案子也不是没有办法摆平。庄立一听立刻眼露亮光,两就在接待室内嘀嘀咕咕了半天,最后庄立聘请唐昌时作为儿子庄振威的辩护,并支付了律师费一万元。

第37章 何必呢!

签订委托协议后,唐昌时和庄立去找了被害项晴(网友),谈和解的事。最终庄立以一万元诱使被害项晴作虚假陈述,谎称两是恋关系,是她自愿与被告发生的关系,意图使被告庄振威无罪释放。

此后,唐昌时和本所的另外一位男律师找到被害项晴作了一份调查笔录。在该份笔录中,被害按照庄立的要求作了虚假陈述,称是自愿和被告发生的x关系。

拿到调查笔录后,唐昌时将笔录提给了检察院,并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被害项晴出庭作证,为被告作无罪辩护。

被害在接受法院的询问时,对强的事实作了虚假陈述,随后案子被退回做补充侦查。

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害系在收取被告父亲庄立贿赂的况下改变陈述。此后再次开庭,一审法院以强罪判处被告庄振威有期徒刑十年。

随后,被告的父亲庄立被抓获,庄立供述是唐昌时律师让他去找的被害,以一万元引诱被害变更陈述内容。此后律师唐昌时被警方以妨害作证罪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唐昌时、庄立采用贿买方法指使他作伪证,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项晴明知是犯罪的而作假证明包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庄立和项晴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唐昌时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庄立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被告项晴犯包庇罪,判处管制一年。

一审判决后,唐昌时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唐昌时身为被告庄振威的辩护,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擅自向被害项晴调查取证,并贿买被害作虚假陈述,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诉讼的正常进行,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辩护妨害作证罪。

原审被告庄立在上诉唐昌时的指引下,出资收买被害项晴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其犯罪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原审被告项晴在唐昌时、庄立的指使下,改变原向侦查机关所作的真实陈述,作虚假陈述,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但鉴于其节显著轻微,又系未成年,故不以犯罪论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唐昌时犯辩护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原审被告庄立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原审被告项晴无罪。

“哎!早以前我劝他跟我一起办刑事案子,他还说刑事案子风险太大,他不做,结果这才几年他已经来者不拒了。

为了赚钱,他居然鼓动当事的父亲去找被害……,这是刑事案件的大忌。即便他不懂也该知道私下引导被害做假证是违法犯罪。

这只能说明一点,他是真的缺钱!”孟广达的表很复杂。

“现如今法律市场鱼龙混杂,法律公司和销售团队,除了不能上法庭外,其他的什么都能做。司法机关也不管,是个公司就能法律的事,市场肯定混。竞争不激烈才怪,内卷是迟早的事。”周颖愤愤不平道。

“嗯,这么搞下去法律市场迟早要被搞完蛋。凑活吧,好在咱们团队的业务不少。”孟广达说道。

“嗯,咱们的主要业务方向是刑事业务,相对来说好些。一般的当事遇到刑事问题第一反应还是要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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