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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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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9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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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单位、被告在工商部门核准其增加“代办产权易申请手续”项目后,对经营范围的合法产生合理信赖,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地址发布页邮箱: ltxsba @ gmail.com 』

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当庭做出了判决。

中院认为,被告桂汉新、艾士才超越工商核准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非上市份有限公司的权,在因超范围经营被行政处罚后,以增加“代办产权易申请手续”的经营项目为由继续超范围经营,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指出其无权经营后仍不停止该经营活动,其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国家证券市场,且犯罪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被告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而设立公司,且公司成立后以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为主要活动,故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应当认定为自然犯罪。公诉机关关于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指控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汉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二、被告艾士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三、二被告违法所得之赃款予以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以代理转让非上市份公司权不属从事证券业务,未超范围经营,没有犯罪故意为由,向省高院提出了上诉。目前案件二审尚未开庭。

一审宣判后,有向被告家属推荐了京城的律师,后来被告家属拿不定主意便找来了在公司作法务总经理的桂总(桂总与被告桂汉新有些亲戚关系),让他帮忙,桂总也不想得罪,便出主意请几位专家论证下案子的定问题,然后确定律师的选,于是便有了这次案件研讨会。

“刘律师,我有一事不明,想问下您。”方轶对面的一位本地姓王的律师率先发言。

“您说。”刘律师很客气。

“二被告设立万利投资有限公司一开始不是打算做正经的投资业务吗?法院为什么会认定二被告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而设立公司?”王律师问出了另外四位专家心里的疑问。

“是这样的,在里面有个小曲。二被告之前设立公司时,有资金方承诺投资,但是后来承诺没兑现。二被告觉得弄个公司没业务还得报税怪麻烦的,就申请把公司注销了。

因为刚注册不到一个月,没业务,所以注销起来很方便。

但是二被告在市场上赚了一圈后,发现代办份转让可以赚钱,这时候再去找中介机构停止注销,但是注销流程已走完了。

没办法,为了做代理份转让的业务,二又重新注册了万利投资有限公司。这个事我们也是在阅卷的时候才发现。

我认为,本案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一、代理转让非上市公司的权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经营证券业务?

二、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次请诸位同行来参加研讨会,也是想围绕着这两点展开讨论,听听大家的建议。”刘律师说着,看向桂总,后者点了点,表示对他所说的认可。

方轶面无表,但是心里却活动开了:之前提供的材料有瑕疵,这是刘律师想混淆视听故意搞的,还是律师助理粗心搞错了!一开始就搞出了这种事,这研讨会开的……有点意思。

听完刘律师的话后,开始开动大脑,其实刘律师总结的本案焦点问题,大家之前就已经意识到了。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市场秩序,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01bz.cc

因此,对于本案的被告来说,其行为定的关键在于,是否可以将代理转让非上市公司权的行为认定为‘经营证券业务’。

如能这样认定,则具备了依据上述《刑法》规定认定被告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否则,就不能引用此项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证券业务这块……赵律师最拿手,赵律师,您怎么看?”老教授这话说的非常有道理,但是又一点用没有,属于典型的没有任何实际作用的大道理,非常适合开大会用,但是此时说出来却给一种糊弄事的感觉。

不过老教授的聪明之处在于,他无比丝滑的把赵律师捧了出来。老教授中的赵律师就是那位五十多岁,京城来的男律师。

第59章 你太菜了!

“我做过不少证券方面的刑事案件,略有一点心得,下面我说下我的想法……”赵律师非常装的停顿了下,端起茶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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