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一样。”靳大春点
。
“犯罪所得一共是多少钱?”
检察员问道。
“公安机关说是八万元,其中有部分现金,还有部分黄金首饰。具体多少钱,我也不是太清楚。”靳大春解释道。
这话他说的很实在,他确实不知道金首饰值多少钱。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
检察员说道。
“被告
靳大春的辩护
向被告
发问?”审判长说道。
“被告
靳大春,你在为被害
驱鬼的时候,对方是否给了你费用?给了多少?”孟广达问道。
“给了。有多有少,不一定。牛家好像是给了三百,另外两家每家四百。”靳大春想了想说道。
“你是怎么调包贵重物品的?”孟广达问道。
“在‘驱鬼’之前,我让对方家里
都躲起来,不许偷看,然后在驱鬼的时候我偷偷调的包。”靳大春说道。
“贵重物品都用什么包的?”孟广达问道。
“用报纸,对方家里有报纸的,就用对方的,对方家里如果没有,我身上带着报纸。这样容易调包。”靳大春说道。
“审判长,辩护
问完了。”孟广达看向审判席。
……
第章 盗窃vs诈骗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下面先由公诉
发言。”审判长看向公诉
席。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
认为,被告
靳大春以驱鬼为由,以非法占有他
财物为目的,骗取被害
钱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
已经构成诈骗罪。而且诈骗数额巨大,建议判处被告
八年有期徒刑。完毕。”
检察员底气十足的发言道。
……
“被告
的辩护
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按部就班的走着程序。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
对公诉
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是对于本案的定
持有异议,本案被告
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一、在本案中,被告
既采用了欺骗的方式(驱鬼忽悠
),又采用了窃取的手段(调包)侵占他们他
财产,本案被告
的行为
质是盗窃还是诈骗,关键是看行为
获取财物时起决定
作用的手段是窃取还是欺骗。
辩护
认为,在诈骗犯罪中,受骗
的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的产生是由于行为
的欺骗行为。
一般诈骗案中,被害
处分财产的意识具有三个特征:
、被害
基于此错误认识产生处分特定财物的意思。
2、被害
在错误认识的指导下‘自觉自愿’地处分特定财物。
3、被害
明确知道处分特定财物就是转移财物控制权。
处分行为则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被告
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
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并不要求受骗
将财物的所有权处分给被告
。
而在盗窃案中,被害
既没有处分财物的意识,也没有处分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害
牛天玉等
暂时
付财物的目的是让被告
利用财物请“施法驱鬼”,虽然形式上财物已经
付被告
实际持有,不在被害
手中,但仍在被害
家中,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控制范围之内。
被害
对于其家中的财物当然具有实际的控制,被害
即使将财物
给被告
,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被害
仍然支配和控制着该财物,即被害
暂时
付财物而没有转移财物控制权,更没有转移财物的所有权,所以这种
付不能认定为具有处分财物的意思和行为。
在这种
况下,虽然财物在被告
手中暂时持有,但被害
在主观上没有让被告
取得财物控制权的意思,在客观上被告
也没有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权,被害
仅是让其利用财物请‘施法驱鬼’,并未同意被告
带走财物,因而被害
虽然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此而具有将财物转移给被告
支配与控制的处分意思表示和行为。
被告
之所以取得财物的支配与控制权,完全是后来的调包秘密窃取行为所致。
公诉
指控被告
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也就是说,被告
在接到财物时便成立诈骗既遂,即使被告
事后将财物还给被害
,也属于诈骗既遂后的返还行为,这与本案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理。
二、被告
非法取得财物是以调包的秘密窃取手段来实现的。
被告
以‘施法驱鬼’诱使被害
将财物作为道具
给被告
,属于欺诈的
质,但被告
并非依靠该欺诈行为直接取得财物,而这只是为之后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创造条件。
在此过程中,被告
对财物只是暂时持有,被告
“施法驱鬼”时,被害
仍然没有失去财物占有权,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