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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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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0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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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

杜庸说完,抬向了一眼审判长后,看向被告席上的关江,他还在抽泣。

“公诉可以回应辩护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觉得双方似乎都有话没说完,于是说道。

“好的,针对辩护的辩护意见,公诉发表观点如下:

根据《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力或者以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户抢劫。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户盗窃的形,只要是被发现而当场使用了力,就应认定为户抢劫。

本案被告的行为属于户盗窃,因被发现,被告关江为灭而将被害杀死,应当认定为户抢劫。所以本案应定为抢劫罪和故意杀罪。完毕。”检察员说完看向审判长。

“被告的辩护可以回应公诉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认为,对于《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适用,不能机械地照搬法条,而应综合考虑其解释目的和依据进行适用。本案中,被告关江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户抢劫,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上述解释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加重法定刑的几种形,第一条主要解释的是‘户’的概念,以及哪些形构成“户抢劫”的问题。

对于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力或者以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户抢劫,解决的是户盗窃‘能否’转化为户抢劫的问题,而不是对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实施力行为的定进行一刀切。

其次,该解释是依据《刑法》作出的,在理解和适用时不能违背刑法的基本要求和立法

根据《刑法》规定,一罪的构成,要具备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全部构成要件,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

《刑法》的司法解释必须以刑法条文为依据,并忠实于《刑法》条文的立法原意和

因此,对该解释中关于“户盗窃”转化为“户抢劫”规定的理解,应以《刑法》关于转化抢劫的规定为前提。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已明确规定了转化的前提只能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三种形,解释的规定自然也不能超出这三种形。

最后,对于《刑法》条文中已经明确且没有歧义的,司法解释也不必加以解释。因此,上述解释并未重复列举这三种形,不能因为解释中没有明确表述这三种形就片面地理解为所有‘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力或者以力相威胁的行为’不问具体况,均一概认定为户抢劫。

换句话说,如果被告户盗窃时被发现,因见被害美貌,遂放弃了盗窃的念,当场实施力将其强节亦符合‘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力或者以力相威胁’的形,如不考虑行为的主观目的,将其强行为认定为户抢劫,显然是荒谬的。

因此,在适用上述解释时,户盗窃转化为户抢劫,必须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规定。

如果被告在实施力时,不具备《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三种形,就不能机械套用上述解释,将其行为认定为抢劫。

因此,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仅构成故意杀罪,不够成抢劫罪。完毕。”杜庸回应道。

……

庭审结束休庭后,合议庭直接进行了宣判。

中院认为,被告关江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采用手掐、刀割被害关童颈部的手段,致被害关童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罪。根据被告关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质、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关江犯故意杀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关江直接瘫在了被告席上,被法警拖出了法庭。旁听席上关江的母亲张水兰直接心疼的昏死过去,经过一番抢救,张水兰才缓缓睁开了双眼,眼泪止不住的往下流,一句话都说不出来。

在杜庸和云乔的帮助下,关继宝将媳搀扶出了法院,上了杜庸的捷达车。见关继宝媳如此,杜庸不忍,决定开车送他们回去。

第73章 合伙会议

“杜律师,我儿子的案子还有可能改判吗?”捷达车内,关继宝一脸的泪水,抱着眼呆滞的媳张水兰,问道。

“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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