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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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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0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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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小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民币一万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刘小民以其是向韦选借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强迫易罪为由提出上诉。

刘小民的姐姐刘小花看到弟弟被判了六年,对之前的律师十分不满,于是找到了李明博。

李明博家与刘小花家住在一个小区,她想请李明博为弟弟辩护,但是李明博去看守所会见了刘小民,了解了全部况后,认为这案子二审被驳回的可能极大,但是刘小花不认可。

后来也不知道是谁告诉她,李明博与方轶认识,而且关系不错,让她找方轶再咨询下。

方轶当年在县里执业时,差不多县里都知道他,刘小花自然也听说过方轶,她琢磨着说不定方轶有办法,就这样她跑去磨李明博,李明博实在没办法便打电话给方轶,约好时间后二跑来了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找方轶咨询。

见方轶放下了判决书,刘小花看向他:“方律师,您说我弟弟这案子能改判吗?”

“您弟弟向韦选借款一百五十万元,以自己的房产抵押,您弟弟到底有没有房产?”方轶看向刘小花。

“他哪有房产抵押啊!这么大的了,要是有房早就娶媳了,还至于一天到晚的去赌?没有,他绝对没有房产。”刘小花晃着脑袋回道。

“方律师,一审时检察院认为,刘小民违背被害的意愿,强行书写借条并无报酬帮被害讨务,系采用力手段强迫他易,且节严重,刘小民的行为构成强迫易罪。您说二审法院有没有可能改判刘小民强迫易罪?”李明博问道。

这也是之前刘小花问过李明博的问题,现在他当面提出来就是想让刘小花听听方律师是怎么解释的,是否与自己解释的不一样。

“我不这么认为。被告刘小民主观上根本不具有易的目的,客观上实施的也不是易行为,而是以借款为名行抢劫之实,刘小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方轶想了想回复道。

“为什么?”刘小花问道。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强迫易罪是指以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节严重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在他不愿意买卖商品、不愿意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况下,强迫他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二,强迫他以非正常的方式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第三,强迫他以不公平的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强迫易罪与抢劫罪在构成条件上有一定的重叠,这两个罪名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力、威胁手段,均侵犯了被害的财产和身权益。所以有时候在司法实践中,两罪不是太好区分……”方轶的话尚未说完,刘小花开了。

“方律师,您说的太专业,我听的不是太懂。区不区分的,我不关心。您能否说的直白点。”刘小花一脸懵的问道。

“这么说吧,本案中,被告刘小民将被害韦选骗到小旅店,当场使用力手段,强行向被害韦选借款一百五十万元,并迫韦选当场筹借部分款项。

虽然刘小民书写了借条,并书面承诺无报酬替韦选讨债,形式上有一定质,但并不符合强迫易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强迫易罪,反而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我之所以这么说,原因有三:

第一,借款行为不属于强迫易罪中的‘易’行为。

强迫易肯定要以存在‘易’为前提条件。强迫易罪中的‘易’是指买卖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是市场行为。借款既不是买卖商品,也不是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因此不属于该罪所指的‘易’。没有易行为,自然谈不上强迫易。

士,我这么说您是否认可?”方轶说完看向刘小花。

第90章 这是第几个了?

“嗯,认可!您说的对。”刘小花下意识的回道。

讲大理论她不懂,但是‘易’这事,方轶说的她完全能理解。个之间借钱这事……好像确实与常的市场易不大一样。

“第二,刘小民承诺替被害无偿讨债,也不属于强迫易罪中所指的‘易’。

什么是易?从一般的理解来说,为实现某次特定合作,双方均付出对价的行为,都可称为易。比如您去菜市场买菜,去商场买蛋。

但是从《刑法》对强迫易罪罪状的表述看,本条保护的是市场经济秩序,惩治的是那些通过不公平的易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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