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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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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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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拆迁合同,事后也未有过追认行为,因而不能以牛盛明从其母亲处收到房屋补偿费为由,认定牛盛明夫妻已经追认该合同的效力。

相反,牛盛明对家在迁移坟墓时未通知自己到场而表示了不满,牛盛明也对拆迁工作有意见,因而产生重新向拆迁办等单位索取拆迁、迁坟相关损失赔偿费的想法。

第二,牛盛明有权依法向拆迁提出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的要求。

牛盛明向相关部门重新索赔拆迁补偿费用,并非法律禁止。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与被拆迁或者拆迁、被拆迁与房屋承租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的,由同级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起30内作出。当事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起3个月内向民法院起诉。

《最高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也曾规定,拆迁与被拆迁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最高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此类纠纷的案由也确定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综上,牛盛明通过何种途径提出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都是可以的,而能否重新取得拆迁补偿费、可以重新取得多少拆迁补偿费,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牛盛明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

由此可知,牛盛明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用,属于被拆迁方对拆迁补偿重新提出主张,属于法律许可的范畴。

牛盛明等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虽然数额巨大,但并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提出,换句话说,争议的拆迁补偿费,不一定不属于牛盛明所有,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因此,牛盛明索取拆迁补偿的行为,实际上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方轶说完第一点后,咽了唾沫,清了清嗓子,顺便看了眼对面的检察员,对方表严肃,时不时的皱下眉,估计是在思考方轶的发言内容。

第99章 弄巧成拙

“二、牛盛明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应当符合以下几个特征:

、采用威胁、要挟手段;

2、威胁、要挟的内容足以引起被威胁、要挟的内心恐慌、惧怕;

3、被胁迫者因之处分了财产,将财物予威胁、要挟者。

本案中,牛盛明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要件。具体理由如下:

、牛盛明向开发商提出索赔,是在行使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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