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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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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1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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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根本就不见他,让转告他,有什么事法庭上说。

不知道是心疼钱,还是觉得自己稳胜券,自诉席上只有刘老板一个,他没请律师。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自诉刘长水(刘老板)宣读起诉书。”审判长看向刘老板。

刘老板把起诉书读了一遍,所说的内容与之前方轶了解到的况差不多。刘老板指控被告马良友犯侵占罪。

“被告马良友,刚才自诉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坐在被告席上的马良友。

“我有异议,我并没有侵占他的财产,当时仓库内的不锈钢油灰刀被盗后,我已经向刘长水说明了况,而且我愿意赔偿他的损失,但是他不同意……”马良友辩解道。

……

这个案子的事实双方均认可,争议的焦点是定问题,所以前面的程序走的比较顺畅。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自诉发言。”审判长说道。

“我坚持之前的意见,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侵占罪。”刘长水不知道该怎么说,之前他咨询律师时,因为舍不得花钱,律师也没跟他说太多,只给他起了一份刑事自诉的起诉状。

“被告自行辩护。”审判长觉得自诉和被告都没有多少法律知识,让他们说多了也说不到点上,扯来扯去的费时间,更没指望着二说出多专业的辩护意见。

“我认为我不构成犯罪,我没拿着他的货不给他,仓库的货被盗了,一开始我真不知道是我儿子的。我说赔钱,但是他不同意……”马良友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的辩护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完已经开始收拾桌上的案卷了。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认为,被告马良友虽然具有‘代为保管他财物’的主体身份,但不具有‘拒不返还’节,马良友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具体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

根据上述规定,代为保管他财物和拒不退还,是构成侵占罪的两个重要条件。

构成侵占罪要求行为对他的财物存在代为保管事实。

本案中的代为保管关系产生于加工承揽合同,即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工作、付成果,定作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分两种:第一种是加工的原材料由承揽自己选用;第二种是由定作提供。

在第一种形下,定作不负责提供原材料,承揽先行支付购买材料费用,对自己选用的材料享有所有权,对于利用该材料加工完成的工作成果,若承揽不将其付给定作,不成立侵占罪,只构成民事上的违约。

在第二种形下,定作提供原材料,原材料被付给承揽之后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承揽只是享有按照合同目的使用原材料的权利。

在该种况下,承揽负有返还利用原材料加工完毕的工作成果的义务,此时原材料就处于代为保管的状态,拒不返还便属于侵占。

本案中,自诉刘长水与被告马良友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就其合同约定内容属于上述第二种承揽模式。从形式上看符合侵占罪代为保管的条件。

但综合全案看,被告马良友不具有‘拒不退还’的节。

认定行为‘拒不退还’,要求行为主观上不想退还,客观上以实际行动表明不退还的意思。

如果行为以出卖、赠与、使用等形式实际处分代为保管的他财物后,表示愿意赔偿财物所有的经济损失的,不构成‘拒不返还’。

因为多数况下,财物的价值可以通过货币来体现,在原物不能退还时,行为愿意用货币或者种类物来赔偿的,表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意思,不应认定为侵占罪。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自诉报案后,即根据被告马良友的代,从该批不锈钢油灰刀的收购方处将不锈钢油灰刀追回,并已退还给自诉,没有发生自诉要求马良友返还货物而他拒不返还的况。

相反,案件发生后,被告从一开始就表示愿意进行等价赔偿,但却遭到了自诉的拒绝。

由于不锈钢油灰刀是种类物,自诉委托被告加工的目的也是为了出售谋利,被告以货币形式完全可以赔偿自诉的经济损失,故自诉虽拒绝接受赔偿,但不能由此否定被告具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

据此,被告马良友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所要求的‘拒不退还’的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无罪。”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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