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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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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3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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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我跟着我师父赵律师办刑事案子时,曾经办过一个刑事案子,那个案子也是‘吊模宰客’,法院最后按照强迫易罪判的。『地址发布页邮箱: ltxsba @ gmail.com 』”曹永正说道。

“怎么一个‘吊模宰客’出了这么多罪名?你给讲讲呗,啥是‘吊模宰客’?”云乔歪着小脑袋好的问道。

“当初办那个案子的时候,我还真研究过‘吊模宰客’,而且也看过几个案例。

其实所谓的‘吊模宰客’,是指一些地方形容不法分子以各种名目诱骗游客到酒吧、咖啡厅、ktv、美容院等场所消费、购物,通过抬高消费金额等手段谋取高额利润,‘吊模’则从消费金额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违法犯罪活动。

‘吊模宰客’行为虽有基本套路,但无固定模式,实践中对‘吊模宰客’行为认定罪名不一。

至于被告会采用什么手段索要钱财,要看被害的反应。一般来说,凡是能以风险较低的手段达到目的,就无须冒更高的风险。能哄则哄,哄骗不成则恶语相向、小敲小打,如果还不能达到目的,最后他们会大打出手,直至钱财到手。

因为‘吊模宰客’的具体行为可能会止步于不同的阶段,所以对应的罪名也会不同。

据我研究,根据行为力升级的发展态势,‘吊模宰客’行为一般会涉及以下几种犯罪:

第一,诈骗罪

力的‘吊模宰客’行为对应的往往是诈骗罪。在此阶段,行为采用各种欺骗手段,不具有力或威胁,这是其定的关键行为特征。

如安排一些漂亮的孩子主动搭讪选定的目标(被害)后,约至餐厅、酒吧消费,虚开高价,使被害受到蒙蔽后支付钱财。

由于被害在此过程中未受到身威胁,仅是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行为的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

说到此处,曹永正喝了一茶水,放下杯子后,看着桌上的茶叶盒叹了气,然后将两只小胖手背到身后,半仰着,一副高的模样,看的云乔想笑,宇文东有些发蒙。

第954章 那种地方?

“装,可劲儿装。回我也给你弄一盒茶叶,可以了吧。年龄不大,事不少,一个个都是。”云乔笑骂道。

“得嘞,我接着说。”曹永正立刻换上一副笑脸,继续说道:“第二,强迫易罪

从事正常经营的单位或个,为增加盈利,采用‘吊模宰客’的手段拉生意,为促成易使用较轻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如果其经营行为是基本正常的、稳定的,行为追求和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源于商业经营活动,基本符合商业利润的发生规律,仅为获取更高经营利润而为之,节严重的可以认定构成强迫易罪。

其关键特征是具有实际的商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其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被告采用了侵害身权利和市场秩序的易手段。

第三,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与强迫易罪相比,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行为并非从事正常经营,而是以经营活动为幌子或诱饵,追求的主要不是商业利润,而是商业利润环节之外的他财产,并且是通过力或威胁取得。

如果行为使用的是非力的胁迫,或者是非当场兑现的力胁迫,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以当场实施力相威胁或者直接实施力而劫取财物,则构成抢劫罪。”

“一个吊模宰客,居然有可能构成这么多罪名!”云乔眨着大眼睛,有些吃惊。『地址发布页邮箱: ltxsba @ gmail.com 』

“要是这么说的话,本案不能构成敲诈勒索、诈骗或者强迫易罪,当场使用力,以s诱的方式勾引被害,然后索要虚构的费用,更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宇文东若有所思的说道。

“为什么不是强迫易罪呢?被害在ktv不是也有一定的消费吗?”云乔的眼中露出不解,她有点分不清。

“强迫易罪,是指以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接受服务,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采取力、威胁手段的目的在于迫使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从而获取经营利益,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钱财的故意。

《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专门就经营活动中强迫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作了规定,你可以查看对比下。

实践中,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区分这两个罪名:一是行为是否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强迫易肯定要以正常的易行为为基础;二是行为是否为了获取基本合理的对价,强迫易也是一种易,俗称‘强买强卖’,是易就有合理的对价在里面,主要的点在基本合理的对价上。

本案中,沙生才等利用经营ktv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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