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阅卷。”
程都答应一声,拿起了手机。
(注:2023年5月,最高
民法院、最高
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
侵害未成年
刑事案件的意见》,该意见自2023年月
起施行。
本案中涉及的《最高
民法院最高
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
侵害未成年
犯罪的意见》(法发〔203〕2号)已于2023年月
起废止。)
杜庸一抬
正看到李明博向他走来。
“杜律师,您方便吗?”李明博问道。
“方便,有事您说话。”杜庸知道李明博与方轶原来是老同事,所以对他非常客气,再正气的团队也免不了
世故。
“杜律师,谢律师分给我一个未成年
的刑事案子,之前我没做过这类案子,我听方老大说,您之前办过这类案子,所以想向您求教下。”李明博也表现的非常客气。
乡随俗,他也随着众
称呼方轶为方老大。
这个案子是李明博转过来后,团队分给他的第一个刑事案子,他比较谨慎。本来他想跟一同转过来的三位资
律师一起研讨下案
,但是大家都出去了,只剩下几个年轻的律师在忙手里的案子。
他想找方轶咨询下,但是方老大提着包也出去了,他只能听方轶的来找杜庸。
“没问题,咱们去方老大办公室聊吧。”杜庸起身带着李明博去了方轶办公室。
“我昨天去会见了被告
,也阅了卷,具体案
是这样的……”李明博坐在杜庸对面,将案
讲述了一遍。
李明博办的案子一共有二位被告
,第一被告
吕洪哲的父亲有位朋友是律师,于是便将案子委托给了朋友。李明博为第二被告
宋荣明提供辩护。
去年十月十一
中午一点,被告
吕洪哲和宋荣明经事先预谋,在县里一处红绿灯旁将路过的谢志权(被害
是金钗之年)拉到附近的一个公园的树林内,以威胁、恐吓的方式
迫谢志权掏出现金
民币十元给吕洪哲,二被告
又从谢志权身上搜得现金五十六元后逃离现场。
同月十二
晚上七点多,被告
吕洪哲和宋荣明在公路边将路过的聂广(被害
是豆蔻之年)拉到一旁僻静处,以威胁、恐吓的方式抢得现金七元。
同月十五
晚八时许,被告
吕洪哲和宋荣明二
再次来到红绿灯处将准备回家的连亚庆(金钗之年)拉进附近公园的小树林内,因在连亚庆的身上未搜到钱,二
便对他拳打脚踢,随后逃离现场。
当晚,吕洪哲和宋荣明不甘心,又在红绿灯处,将回家途径该处的朱登奎(豆蔻之年)拦住,二
想将朱登奎拉到公园树林内,但朱登奎体胖,二
拉不动,见四周没有什么行
,吕洪哲便在朱登奎胸部打了一拳,并进行威胁。朱登奎胆小,被迫掏出现金二元
给了宋荣明。
同月十六
晚八时许,被告
吕洪哲和宋荣明再次来到红绿灯处,吕洪哲持匕首将回家途经该处的贺希(豆蔻之年)胁迫至公园小树林内,以殴打、恐吓的方式
迫贺希将身上现金三十一块五毛掏出
给了宋荣明。
同月二十
中午一时许,被告
吕洪哲和宋荣明在商场附近将途径此处的王劲(豆蔻之年)拉进商场的楼梯间,拳打脚踢后,
迫王劲将现金三十二元
给了宋荣明。
此后几
,被告
吕洪哲和宋荣明又先后将途径商场的几名被害
(均是豆蔻之年)拉进商场楼梯间,威胁索要钱财。
后来被告
吕洪哲和宋荣明再次拦截被害
索要钱财时,被路边群众发现报警,二
被抓获。
经查,被告
吕洪哲和宋荣明作案共计八起,得赃款3.50元。
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将二被告
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二被告
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吕洪哲已经委托了律师,宋荣明的经济条件怎么样?”杜庸听完后,问道。
“宋荣明的家庭条件也不错,不缺钱。”李明博说道。
“这两
咋想的?家里每月给的零花钱恐怕都比抢的钱多,二被告图啥呀?”杜庸疑惑的看向李明博。
“起初我跟您的想法一样,后来我见过宋荣明才明白,他图的是一时的痛快。”李明博说道。
“一时的痛快?!”杜庸一
雾水。
“对。二被告
有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心里压抑。
用宋荣明的话讲,他的所说所做必须符合双亲的要求,否则就要被处罚,安排了什么就要做什么,不允许反驳。
二被告
正值舞象之年,是传说中的‘别
家的’那啥,但是宋荣明觉得这不是他想要的,他就像一列火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进。
他的内心感觉很压抑,压抑了十来年,一直想要把心中的郁闷和压抑宣泄出来。
后来他和吕洪哲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实施了抢劫行为,此后二
便一发不可收拾……”李明博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