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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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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6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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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说完,被告席上的陆烨满眼的惊慌,十年!在看守所这段时间他已经体会到了失去自由的滋味,他不觉得自己能承受得了十年的刑期。

“下面由被告自行辩护。”审判长说道。

“法官,我知错,我没有强迫严夏夏,我们真的是因为谈恋才开房的,我没有强迫她,我真的没有强迫……”陆烨望着审判长,眼泪扑簌簌往下流,眼中充满了恳求。

“被告的辩护发表辩护意见。”可能是见得太多了,审判长对陆烨的恳求没有丝毫的反应。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就公诉对被告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公诉认定被告明知被害实际年龄的时间点持有异议。

从现有证据来看,公诉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陆烨第四次与被害发生x关系时,确实知道被害的实际况。

而最初认识被害并在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与被害发生关系时,陆烨掌握的被害信息包括:

一、被害的年纪。根据一般的常识,被害这个年纪正是豆蔻年华,实际况不好推算,可大可小。但这并不能表明被告陆烨明知被害严夏夏的真实况,只能是一种推测,一种臆断。

二、被告陆烨加被害严夏夏为qq好友,并进行聊天流,被害的qq个资料会显示其年龄,根据一般的常识,网友之间聊天大多会查看对方qq个资料信息,但也不排除不查看的可能。另外,qq个资料填写的年龄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不真实,上面的年龄是没有经过认证的,可信度不高,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由此,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陆烨前三次与被害发生x关系时确实知道被害的真实况。

被告系在双方均同意的况下,与被害发生的x关系,而且在知道被害真实况后,双方仅发生了一次关系,且是在双方均同意的况下发生的,社会危害不同于一般的强案。

鉴于被告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辩护建议对被告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完毕。”杜庸发表辩护意见道。

三年有期徒刑是杜庸与被告父母沟通后确定的建议刑期,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罪要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杜庸建议的刑期已经是最低的刑期了。

“公诉可以回应辩护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好的,针对辩护的辩护,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首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二款关于强罪的规定,并未要求行为应当“明知”对方的真实年纪。

另外,作为一个成年,一个具有正常认知判断能力的男子,被告并非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的真实年纪,而他只要稍加谨慎、注意,完全可以认识到对方的真实况。

此外,被告在知道被害实际的真实年龄后,仍然继续与被害发生x关系,反映出被告在整个与被害往并发生x关系的过程中,无视被害的真实况,对其行为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

暂且不论被害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外在特征是否确实更像成年,仅依据现有证据并没有充足理由将被告归属于‘根本不可能判断出被害真实年龄的极其特殊的例外形’。

所以,我们认为,被告在认识被害,并发生x关系前,就已经知道其真实况,对被告的行为应从重处罚。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辩护可以回应公诉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刑法》总则第十四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刑法》分则中,针对故意犯罪,有些条款明文规定了‘明知’,如窝藏、包庇罪;而大部分条文未明文规定‘明知’。

分则条文明文规定‘明知’,主要是为了特别突出和强调,而不是分则没有明文规定‘明知’的,构成犯罪就不要求具备‘明知’。

罪系故意犯罪,因此,《刑法》总则关于故意犯罪‘明知’的规定也必然适用于强罪。

第二,关于‘明知’的内容,应当结合《刑法》分则罪名的具体罪状来判断。普通强罪中,行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背意志的,即符合主观要件,不需要特别认识对方年龄;像本案这种特殊的案件,被告与被害发生关系构成强罪,自然也不要求被告明知被害的真实年龄。

如果行为确系与豆蔻年华的子自愿发生x关系,且行为确实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的真实年龄,那么行为主观上就缺乏可谴责,即不具备犯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主客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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