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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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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8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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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等其他犯罪构成要素,尤其是在数额犯中。

由此可见,缓刑适用要件中的‘犯罪节’与具体罪状中的‘犯罪节’不是一回事,含义不一样,在逻辑上不具有同一和当然的对应

所以,我认为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

换句话说,不能认为凡具有《刑法》分则规定的‘节严重’的形,均不属于《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犯罪节较轻’。

否则的话,很容易得出,凡具有严重节,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一律不能适用缓刑的不当结论。”孟广达解释道。

吉红英也是资律师,自然能理解孟广达的解释,她没说话,在回味着达哥的解释。

“我记得《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涉及二个多亿,应该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吧,所以我觉得被告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这样的话,如何应用缓刑?”曹永正说完,看向杜庸和宋辉。

“我是这么理解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中,只提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目前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数额特别巨大进行明确规定。

而所谓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节’,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形之一的:()个犯罪数额00万元(单位500万元)以上;(2)个所涉存款对象00以上(单位500以上);(3)个给存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单位250万元)以上;(4)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从上述规定来看,前三种形对应‘数额巨大’的认定侧重于犯罪数额和犯罪对象的数量;第四种形对应‘其他严重节’,侧重于犯罪危害后果。

而所谓的‘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指犯罪导致被害自杀,造成群体sf,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民愤极大,强烈要求从严处置等形。

就本案来看,虽然涉案数额有两亿多,但是本案并不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节。从数额上看本案属于数额巨大。

所以,我认为本案的量刑范围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针对纯粹因‘数额巨大’而提档处罚的,在司法实践中,可通过退赃等经济手段,在相当程度上修复其犯罪危害,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对于具有“其他严重节”的,则出于对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等社会效果的考虑,纵然在三年有期徒刑的起点刑量刑,一般也不会对其适用缓刑。”宋辉解释道。

“本案中,被告非法吸收的资金达二亿多,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形,但本案的犯罪数额相对一般案件而言应该算是‘数额特别巨大’。如果咱们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是否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隋夏突然问道。

“嗯,你说的这个问题可能会成为本案量刑的关键点,不过我觉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其特殊

就一般数额犯而言,犯罪数额本身是决定其犯罪节轻重的主要因素,在犯罪总额远远大于法定起点刑数额且无法定从轻处罚节的况下,仍在起点刑量刑,确实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但是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一般犯罪的一个明显区别。不能只看犯罪数额。”杜庸回道。

第05章 绝对是个肥活儿

“之前,我在办理同类案件时,为了搞明白上述规定是否存在犯罪数额限制,特意在网上查了下。

《关于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作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民司法》20年05期)第四条,就‘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有以下表述:

‘针对该条,起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对免予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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