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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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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8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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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虽然能够证明被告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空条件,但这些证据只能表明被告具有犯罪嫌疑,甚至重大犯罪嫌疑,不能直接建立被告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方轶质证道。

方轶的意见很简单,证证言和通话记录都只能证明被告去过被害家里,但是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了杀行为。

“请公诉继续举证。”审判长继续说道。

“第五份证据,公安机关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邓诗云睡衣及现场床单上的血迹中检出地西泮及阿普唑仑成分,该两种药具有抗焦虑、镇静催眠作用。”检察员继续举证道。

“被告,你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房新月摇道。

“辩护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对检验结果不持异议,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次,侦查机关将邓诗云静脉血以及尿送检,鉴定意见显示,上述检材中均未检出安眠镇定类药物。

如果邓诗云案发前饮用添加安眠镇定类药物的饮料,案发次在其静脉血和尿中应当能够检出该类药物的成分。

由此可见,该份证据与案卷中侦查机关的送检结果相矛盾,公诉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完毕。”方轶质证道。

方轶明白检察员拿出这份证据的目的,无非是想证明案发当邓诗云和牛佳艳饮用的饮料被做过手脚,放了安眠镇定类的药物。但是邓诗云的尿检和血检测结果却排除了邓诗云服用过安眠类药物的况,这一点至关重要。

“公诉继续举证。”审判长看着手中的证据,说道。

“第六份证据,被害邓诗云的陈述,案发当晚九点十分左右,被告房新月来到邓诗云住处,提了一个超市的大塑料袋,里面装着爪子、牛、猪等熟食,还有茶。

孩子睡后,两聊起了丛明昌,邓诗云将丛明昌送给她的一把藏刀拿出来,让被告房新月观看。

邓诗云喝了被告房新月带来的茶后觉得晕,就躺下睡了。次早上,邓诗云发现右胳膊在流血,孩子发上有血。”检察员举证道。

“被告,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案发当我去找邓诗云,她确实给我看过那把藏刀,但是我摊牌后,我们两个都非常激动,吵了起来,她并没有睡觉。”房新月显得有些激动。

“辩护,你对公诉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认为,邓诗云的陈述表明,她并未目睹犯罪过程,只能证明案发当晚被告房新月曾在犯罪现场停留过,不能证明房新月就是作案

另外,案卷中公安部门对邓诗云的尿检和血样检测结果表明,邓诗云在案发当晚并未服用安眠类药物,显然邓诗云所称其饮用被告带来的饮料后昏睡的说法存在重大疑点。”方轶质证道。

“公诉继续举证。”片刻后,审判长将眼从案卷上移开,看向公诉席。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本院认为,……房新月因嫉恨邓诗云,于案发当晚九时许,来到邓诗云租房内。随后,房新月趁邓诗云昏睡之际,持刀捅刺邓诗云之牛佳艳颈部,致其椎动脉裂大量失血而死亡,又持刀割伤邓诗云右腕,致邓诗云轻微伤。

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房新月犯罪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建议对被告处以死刑。完毕。”检察员发表意见道。

……

“被告的辩护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认为,本案中,公诉指控被告房新月构成故意杀罪和故意伤害罪,并提供了大量证据。但除被告房新月曾做出的认罪供述外,其他证据只能证明犯罪事实发生,被告有犯罪嫌疑,不能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所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关键证据是被告曾在侦查阶段做出的认罪供述。但被告供述的关键细节均未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真实无法确认,且不稳定,不能仅凭该供述认定被告房新月有罪。具体如下:

、房新月曾供称,作案后拿走被害的手机以及沾血的睡衣,将睡衣扔到垃圾堆,将手机扔到村的公厕内,并指认了抛弃上述物品的地点,但侦查员没有提取到沾血的睡衣,也没有找到被抛弃的手机,仅在指认的抛弃手机地点进行拍照记录。

2、根据房新月的供述,邓诗云三吃过房新月买来的小食品,喝了房新月买的饮料后,邓诗云将包装袋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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