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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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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9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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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意在严格户抢劫的认定条件,将以实施抢劫等图财型犯罪为目的的户与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户区别开来,以做到准确定和量刑均衡。

因为如果不加区分,对以实施任何犯罪为目的户而临时起意抢劫的行为都以户抢劫论处,行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可能使刑法规定的‘户抢劫’范围无限扩大,容易导致轻罪重判。

本案中,被告高强被媳殴打后,到姐姐家吃饭,饮酒后户实施强犯罪。根据公诉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并无抢劫其他财物的况,且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仅抢走了一枚金戒指,这说明高强并非为图财而户抢劫,所以不符合户抢劫的条件。

(三)公诉将被告户的行为同时定为强和抢劫的手段,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

禁止对同一被告的同一犯罪行为进行多次定罪或者处罚,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的刑法评价,保护被告的权利,实现罪刑相当。

本案中,被告高强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强犯罪,该户行为不应再作为抢劫的手段进行评价。否则将导致该户行为分别认定为强和抢劫的手段。这不仅违反了重复评价原则,也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高强以实施强犯罪为目的,进被害家里,在强过程中又临时起意抢走被害的金戒指,该行为不应认定为‘户抢劫’。

二、本案被害的死亡,系因被告力强所致,故不能认定为抢劫致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抢劫致死亡’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抢劫行为与被害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被告对被害的死亡负有刑事责任时,才能认定为“抢劫致死亡”。

根据公诉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被告的供述,案发经过为,被告高强户采用力手段制服被害,而后与之发生关系,并在强过程中抢走被害的金戒指,最终导致被害死亡。

根据被告高强供述,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使用了被子蒙、卡脖子、捂嘴等力手段。尸检报告也证实,被害系因外力扼压颈部、腔致机械窒息死亡。

由此可以判断,被告高强为实施强行为而实施的蒙、扼颈、捂嘴等力行为才是导致被害死亡的直接原因。

被告高强在强过程中抢劫金戒指的行为,力程度轻微。可见,被告高强抢劫金戒指的行为与被害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辩护认为,本案中被告高强犯强罪和抢劫罪,但不构成户抢劫致死亡,归案后被告高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请法院从轻处罚。完毕。”方轶道。

虽然心里一百个不愿,但是作为被告高强的辩护,方轶还是向法院提出了从轻处罚的建议。

……

庭审结束后,众等待最后的裁决,十分钟后,合议庭成员走进了法庭。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高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罪和抢劫罪,罪行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高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关于高强的辩护提出高强的行为不构成户抢劫的辩护意见,经查,高强进被害房间是为了实施强行为,而不是抢劫行为。强行抢走被害手上的金戒指,系被告在强过程中的临时起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对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现法判决如下:

被告高强犯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民币一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民币一万元。”审判长宣判道。

被告席上的高强听到判决后,直接瘫到了椅子上,两眼发直,眼泪瞬间流了下来。他没活够!

方轶走出法院时,高强的媳快步走了过来:“方律师,怎么样?”

“判了!死刑!”方轶看着她,说道。

“哇”的一声,高强媳哭了出来,她双手捂脸蹲在地上哭的泣不成声。

虽然老公做了不要脸的事,让她和孩子抬不起来,但毕竟是一家,打打骂骂的天长久还是有感的。

“庭上高强嚷嚷要上诉,我可以给您起一份上诉状,但是……”方轶欲言又止。他的本意是:为了这么个东西,您还是别在费钱请律师了,二审没希望。

高强媳点了点,哭声小了些,之后在娘家哥哥的搀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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