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意在严格
户抢劫的认定条件,将以实施抢劫等图财型犯罪为目的的
户与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
户区别开来,以做到准确定
和量刑均衡。
因为如果不加区分,对以实施任何犯罪为目的
户而临时起意抢劫的行为都以
户抢劫论处,行为
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可能使刑法规定的‘
户抢劫’范围无限扩大,容易导致轻罪重判。
本案中,被告
高强被媳
殴打后,到姐姐家吃饭,饮酒后
户实施强
犯罪。根据公诉
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并无抢劫其他财物的
况,且在案证据证实被告
仅抢走了一枚金戒指,这说明高强并非为图财而
户抢劫,所以不符合
户抢劫的条件。
(三)公诉
将被告
户的行为同时定为强
和抢劫的手段,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
禁止对同一被告
的同一犯罪行为进行多次定罪或者处罚,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的刑法评价,保护被告
的权利,实现罪刑相当。
本案中,被告
高强
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强
犯罪,该
户行为不应再作为抢劫的手段进行评价。否则将导致该
户行为分别认定为强
和抢劫的手段。这不仅违反了重复评价原则,也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
高强以实施强
犯罪为目的,进
被害
家里,在强
过程中又临时起意抢走被害
的金戒指,该行为不应认定为‘
户抢劫’。
二、本案被害
的死亡,系因被告
力强
所致,故不能认定为抢劫致
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抢劫致
死亡’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抢劫行为与被害
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被告
对被害
的死亡负有刑事责任时,才能认定为“抢劫致
死亡”。
根据公诉
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被告
的供述,案发经过为,被告
高强
户采用
力手段制服被害
,而后与之发生关系,并在强
过程中抢走被害
的金戒指,最终导致被害
死亡。
根据被告
高强供述,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使用了被子蒙
、卡脖子、捂嘴等
力手段。尸检报告也证实,被害
系因外力扼压颈部、
腔致机械
窒息死亡。
由此可以判断,被告
高强为实施强
行为而实施的蒙
、扼颈、捂嘴等
力行为才是导致被害
死亡的直接原因。
被告
高强在强
过程中抢劫金戒指的行为,
力程度轻微。可见,被告
高强抢劫金戒指的行为与被害
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辩护
认为,本案中被告
高强犯强
罪和抢劫罪,但不构成
户抢劫致
死亡,归案后被告
高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请法院从轻处罚。完毕。”方轶道。
虽然心里一百个不
愿,但是作为被告
高强的辩护
,方轶还是向法院提出了从轻处罚的建议。
……
庭审结束后,众
等待最后的裁决,十分钟后,合议庭成员走进了法庭。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
高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
罪和抢劫罪,罪行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危害
大,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高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关于高强的辩护
提出高强的行为不构成
户抢劫的辩护意见,经查,高强进
被害
房间是为了实施强
行为,而不是抢劫行为。强行抢走被害
手上的金戒指,系被告
在强
过程中的临时起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对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现法判决如下:
被告
高强犯强
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民币一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民币一万元。”审判长宣判道。
被告席上的高强听到判决后,直接瘫到了椅子上,两眼发直,眼泪瞬间流了下来。他没活够!
方轶走出法院时,高强的媳
快步走了过来:“方律师,怎么样?”
“判了!死刑!”方轶看着她,说道。
“哇”的一声,高强媳
哭了出来,她双手捂脸蹲在地上哭的泣不成声。
虽然老公做了不要脸的事,让她和孩子抬不起
来,但毕竟是一家
,打打骂骂的天长
久还是有感
的。
“庭上高强嚷嚷要上诉,我可以给您起
一份上诉状,但是……”方轶欲言又止。他的本意是:为了这么个东西,您还是别在
费钱请律师了,二审没希望。
高强媳
点了点
,哭声小了些,之后在娘家哥哥的搀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