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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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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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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故意,是不能被视为刑法中的殴打行为或伤害行为的,即使该行为意外致重伤、死亡,也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宋律师突然接过了话茬。

他正是基于上述理解,才准备给被告做无罪辩护的。

“嗯,宋律师说的没错,一般况下是这样的。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解全的推搡行为与一般的推搡行为不同。

第一,被告解全与被害发生争执后,被告先是给了被害一个嘴,紧跟着对被害进行推搡,这是一套连贯的攻击动作。

在此过程中,被告解全在主观上一直持有伤害的故意,而且推搡的力度非常大,否则不足以导致被害身体失控,后部与门框发生碰撞。

第二,一般的殴打,在特定的况下,同样可以致重伤或者死亡。本案被告的推搡行为,力度极大,并在客观上,造成了被害身体失控,后枕部与门框碰撞的事实,进而倒地形成脑挫伤、珠网膜下腔出血,发生死亡。

所以,我认为,被告解全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方轶解释道。

“那《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前款罪’怎么理解?”王勇不服气的问道。

“我理解,《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前款罪’,指的是被告存在故意伤害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是被告存在伤害的故意和行为就满足该条件,不宜机械地理解为要求故意伤害行为必须造成被害轻伤以上的损伤程度。

究其原因在于,故意伤害直接致重伤或死亡的,往往并不存在先有一个轻伤害的犯罪前提。同时,在故意伤害致死亡的案件中,对已经死亡的被害一般是无法也不可能再去评判最初(被害死亡前)的伤害程度是否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方轶解释道。

“按照你的说法,本案被告的推搡行为与被害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勇露出不太信服的眼。

“是的,我认为两者间是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

本案中,被告对被害的推搡,一般来说是不会产生被害死亡的结果的,但被告的推搡行为却直接导致了被害部与门框碰撞,及撞后倒地,这两个原因的介又引起了被害死亡的结果,被告的推打行为与被害的死亡结果之间表现为偶然因果关系。

当然,这种偶然发生的结果可以作为量刑节,提请法院予以考虑。

所以我认为,不能简单机械的把被告的推搡行为与被害后脑碰撞门框及撞后倒地死亡的后果割裂,分开来看,这种看法是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曲解。”方轶说道。

他知道王勇对他的观点不太信服,但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因为律师的经验、阅历及知识储备会影响其对案件的判断。一个的想法一旦形成,很难改变。

“我又想到了一个问题,如果被告在案发当时存在伤害的故意,同时对被害的死亡又存在一定的过失,那么法院会不会认为被告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构成过失致死亡罪?”宋律师看向二

“我觉得可能不大。”方轶率先表态道。

“嗯,我同意方律师的意见,出现这种况的可能不大。”王勇难得与方轶意见一致。

由此也可以看出,王勇并不是针对方轶,仅仅是就事论事,他这就这脾气。

“为什么?”宋律师问道。

“本案中,被告和被害平时关系很好,又是同事。因在棋牌室打牌一事发生争吵,急之下被告打了被害一嘴,并对被害进行了推搡。

由此可知,被告在实施推搡行为时是不可能希望或放任被害死亡的结果出现的,因为双方根本就没有那么的仇恨。

被告在推搡被害时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因此导致被害撞门框,进而跌倒死亡却是过失。

在本案中,虽然故意伤害的罪过所引起的危害结果轻于过失罪过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但从整个案件的犯罪构成来看,故意罪过是主要的,过失罪过是次要的。所以我认为,只能根据故意罪过确定本案被告为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方轶想了下,说道。

虽然宋律师找不到更好的理由驳斥方轶的观点,王律师也不能被方轶的观点说服,但是这并不影响三间对案件的探讨。三只是就事论事,即便是比较贼的王勇,他也只是想在专业上与方轶一较高下。他也许会嫉妒方轶,但却从没有恨过方轶。

没有暗地里使绊子的同事,这是方轶的幸运,也是万可法团队的幸运。

此时,宋律师已经有了主意,虽然他一直想给被告做无罪辩护,但是方轶和王勇的意见提醒了他,无罪辩护可能真的很难被法院采纳。

所以宋律师准备退而求其次,将方轶和王勇的观点中对被告有利的部分拿出来,为被告做罪轻辩护。

至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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