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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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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5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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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卡)放回了胡海丹的包内,并趁胡海丹不注意,秘密窃走胡海丹包内的现金三百余元、华为荣耀手机一部,铂金戒指一枚及银行卡两张。

胡海丹离开后,葛兴根持她的两张银行卡到附近的邮政银行tm机上共取走一万三千元。

胡海丹心惊跳的离开后,越想越不对劲儿,便打开包检查随身物品,发现手机、银行卡和戒指丢失,立刻跑到附近派出所报案。

警方根据胡海丹提供的线索,并去银行调取了取款监控,很快锁定了葛兴根三。葛兴根被抓后,兰山太和吴万钟连夜逃走。

这就是案卷所载的全部案发经过。

第99章 请您不要误会

“我和师父已经去看守所见过葛兴根了,他说的案发经过与案卷记载的大体一致,并且他对案件的事实供认不讳。

但是案卷中所载的被害陈述却与被告的供述不一样,被害称其遭到了葛兴根等对其的力劫财。

而且被害通过她的代理一再向司法机关要求以抢劫罪严惩被告。”别看程都胖乎乎的,但是齿伶俐,逻辑清晰,办事利落,一点都不招烦,相反接触久了让感觉很有意思。

“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立案,而后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批准逮捕,最后检察机关又以盗窃罪提起公诉,但是被害却称自己被抢劫。这案子有点意思。”周颖若有所思的说道

“杜律师,你们怎么想?关于罪名。”宇文东问道。

“我们认为,盗窃罪是正确的。被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杜庸说道。

“理由呢?”云乔眨着眼,问道。

“咱们一个罪名一个罪名的分析哈,我们是这么理解的,你们听听,提提意见:

第一,本案被告葛兴根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行为当场使用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葛兴根的供述和被害胡海丹的陈述,证据一对一,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双方的说法。

本案中,被告葛兴根没有供述其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力、威胁等手段,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葛兴根及兰山太和吴万钟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力、胁迫等手段,所以我们对本案被害胡海丹关于被葛兴根等力劫取财物的陈述存在合理怀疑,故本案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第二,本案被告葛兴根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诈骗罪,而应认定为盗窃罪。

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在于,被害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出财产。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在被害不知况下秘密窃取财物。

虽然诈骗罪和盗窃罪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他财物为目的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但诈骗罪属于基于被害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要求被害错误认识而自行处分财产。

在抛物行骗案件中,一般的骗财方式是:被害基于被骗说出银行卡密码后,被害通常出财物给被告去找所谓的第三验证,从而造成财物被骗走。

由于被害是误以为被告真的是去找第三验证从而出财物,符合诈骗罪中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特征,故在这种况下被告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但是本案的况不同以往,被害虽然自愿说出银行卡密码,但被告及共同作案取得被害的银行卡并非是被害因为陷错误认识自愿出的,而是被告葛兴根在同伙的掩护下趁被害不注意偷偷取得的,故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而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杜庸解释道。

“刚才程都说被告还偷了一张信用卡,我记得《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这个案子中的被告葛兴根会不会被法院判处数罪并罚?”云乔问道。

“不会,之前我们也有这个顾虑,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本案中被告窃取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不能另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也就不能数罪并罚。”杜庸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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